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2011〕14号
颁布日期:2011-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乡村卫生资源配置,规范乡村卫生服务,适应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我市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落实,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目标任务

2011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县区、所有乡(镇)要全部实施一体化管理。积极开展创建省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活动,2011年力争创建1—2个省级示范县,2012年创建2—3个省级示范县。

三、基本原则

(一)以调整优化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为核心,健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以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各项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管理为手段,积极创新服务模式,着力提升乡村两级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三)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突出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和效率,改革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的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事务、业务技术、人员聘用、药品器械、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六统一”管理。

(一)统一行政管理

1.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设须纳入县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整体规划。按照行政村人口数量、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优化资源配置、交通便利的原则合理设置,原则上人口超过500人的行政村设1所村卫生室。要切实解决一村多室和一室多点问题,实现“一村一室一址”。对地处边远,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有一定难度的地方,可适当增设1个村卫生室。增设村卫生室必须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相关补助经费按政策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

2.建设标准和基本设备配置要符合规定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要求。村卫生室房屋原则上由村委会负责提供,村委会不能提供的,可由卫生院或个人提供。建筑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有条件可设观察室、档案资料室等,设备配置符合要求,并配有计算机、健康教育器材及宣传栏等辅助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

3.严格标准,依法审批。村卫生室的设置应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一村一室一址”的要求审批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设置审批前须征求村委会意见及乡镇卫生院审核,审核批准后将名单报市卫生局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要在当地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指导下,负责完成本行政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同时享有政府补助、设备支持、项目支持和新农合定点等优惠政策。

4.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命名,统一标牌、标识。中心卫生院的命名为“××县(区)××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命名为“××县(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命名为“××乡(镇)××村卫生室”。按有关规定由县卫生局统一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标牌、标识。

(二)统一人员管理

1.人员配置。乡(镇)卫生院应按照《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要求,核定和落实人员编制,所有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可按照每千人1—1.5的比例配备。要逐步配齐女乡医。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2.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卫生院人员由院长聘任。招聘村卫生室人员,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卫生院考核,县卫生局批准,由卫生院统一聘任、签订聘用合同。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服务态度好,身体健康,在村民中享有较高声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3)认真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现已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以及女性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的人员。村卫生室负责人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乡(镇)卫生院可对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医生进行调配使用。

(三)统一业务管理

1.统一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公共卫生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和县(区)卫生局工作安排意见,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加强重点人群管理为重点,制定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协助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处理,以及区域内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爱国卫生等其他公共卫生工作;检查、指导,督促村卫生室落实公共卫生服务。村卫生室要在卫生院的统一安排下,承担辖区内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等健康教育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参与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慢性病人、重性精神病人的管理及随访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2.统一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业务技术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统一规范门诊登记、病历、处方、会诊记录、转诊记录等医疗文书,做到门诊有登记、住院有病历、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服务安全。积极推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要以开展常见病、多发病以及明确诊断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疗、护理工作为主,加强中医和急诊急救建设,积极开展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康复训练等服务。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开展巡诊、家庭出诊,做好转诊服务。村卫生室要以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为重点,做好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3.统一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制度。坚持每月一次的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本单位和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采取乡村医生例会、业务讲座、临床代教等形式,加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培训,建立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和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技术档案。建立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双向转诊机制,积极开展远程医疗会诊。

4.加强网络信息建设。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卫生信息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村卫生室应按要求逐月收集、统计、整理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等卫生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乡(镇)卫生院。要结合新农合和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村卫生室的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新农合门诊统筹、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诊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培训等内容为一体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四)统一药械管理

1.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规定的乡级和乡村医生用药范围,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严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组织下,主动接受以县为单位确认的药品及配送服务。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积极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2.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登记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建立药品出入库、销售台账,切实加强药品购销、储存、销售、使用管理。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处于正常功能状态。

3.建立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的用药安全。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统一财务管理

1.建立经费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机制。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兑现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补助。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中列支,原则上按照每名乡村医生每月200元,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每月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并随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的提高适当增加补助。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及时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乡(镇)卫生院。为确保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可采取预拨70%的办法,年底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全部补助。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的使用、发放情况,防止迟发、克扣和挪用现象发生。

2.统一收费价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物价政策,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据,做到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主动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和药品价格。

3.统一资产账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专帐管理,为每个村卫生室建立村卫生室固定资产、药品销售账目。对各村卫生室的房屋、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村医补助发放等账册。凡国家、政府或社会捐助的村卫生室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保管和使用政府配置的国有资产。对个人举办的村卫生室,卫生院可以租赁的形式与其签订租赁协议,使用权仍归个人所有。

4.加强财务监督。村卫生室要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建立财务账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管理。做到往来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收入集中管理、分室核算模式,健全财务监管机制。

(六)统一绩效考核

要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新农合等绩效考核办法等,制定本县(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成立考核评估小组,负责考核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负责本单位职工和村卫生室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每年或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发放、人员绩效工资核定以及职称(务)晋升、聘用、辞退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合格”的,按照规定全额发放补助;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提高补助金额;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考核分值比例扣发补助资金。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于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网底管理,完善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的重要意义。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卫生、财政、人事、食药监、物价、社保等部门一把手和乡镇长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具体负责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多方筹措资金,重点解决应建而未建的村卫生室建设,对边远、山区贫困村的卫生室政府要给予适当支持,提供优惠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边远山区农民就医困难。要将解决空白村卫生室建设和创建标准化村卫生室工作列如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考核内容,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民居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狠抓落实。

(二)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村卫生室建设规划,将乡村一体化管理纳入当地经济和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解决村卫生室项目建设和空白村卫生室建设,落实乡(镇)卫生院补助政策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要求,落实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从根本上解决人员短缺问题。住建部门、国土部门要在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建筑规范、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使用证等方面,为村卫生室建设提供方便。食药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药品价格的监管,让全县人民吃上廉价、安全的药品。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落实乡(镇)卫生院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落实村卫生室人员养老保险,使村卫生室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

(三)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重点是实现村卫生室的整合,关键是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水平,核心是实现“六统一”。各县区卫生局要尽快制定村卫生室设置规划,按照“一村一室一址”和500人以上的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的要求,重新确认村卫生室数量,整合一村多室,一室多点,鼓励乡村医生到贫困村、空白村执业,并在政策和补助上给予倾斜。整合后的村卫生室名录,于6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基妇科备案。要结合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视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聘任工作,公开招聘作风正派、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年富力强,懂业务,擅管理的卫生技术人员当任院长。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乡(镇)卫生院院长学习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和卫生管理等知识,提高乡(镇)卫生院长的管理水平。要按照“六统一”要求和有关规定,制作统一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标识、标牌,统一的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并上墙,统一医疗文书和各种登记、报表,统一账目和财务报表等。实现统一管理、规范管理,确保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升乡村两级管理水平。

(四)加强督导,严格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一体化管理的进展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把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与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以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等政策挂钩,统筹安排,综合管理、全面督导。对不认真履行一体化管理规定,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室要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村卫生室资格。要积极开展创建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示范县活动,促进全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及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努力构建乡村卫生机构健全,机制运行合理,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能力提升,人员队伍稳定,不满足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的新格局,推动全市农村卫生工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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