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豫工商文〔2012〕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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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统计行为,确保完成各项统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情况和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的范围是,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项目以及临时性的国家、部门、地方统计项目。
第四条国家工商总局下达的固定报告期的统计报表制度、省统计局正式印发的统计调查计划,由省局办公室组织、协调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和省局有关处室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由省局办公室会同省局有关处室组织、协调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完成。
未经批准、不符合规定程序的统计调查项目,下级单位有权拒绝填报,综合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有权废止。
第二章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计工作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关和上级工商局统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省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省局机关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统计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切实保障统计工作协调有序开展。信息化工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统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快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应明确一名副主任分管统计工作,各级工商局办公室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一名,各相关业务处(科、股)室明确一名统计工作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统计人员AB角工作制度,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综合统计人员时,必须先补后调,同时做好工作交接,并征求上一级统计管理机构的意见,履行备案手续。
要定期开展统计培训工作,严格岗前培训制度,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切实有效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技能。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统计人员的依法统计意识,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甘于奉献的统计工作队伍。
对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有权建议将其调离统计岗位。
第三章统计工作职责
第九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及综合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完成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三)组织、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整理、汇总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与预测;(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调研计划;(六)定期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及统计工作者进行总结、考评和表彰;(七)组织推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现代化;(八)编印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对外公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数据;(九)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及综合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二)制定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三)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搜集、整理和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与预测;(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调研项目;(六)对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及统计工作者进行总结、考评和表彰;(七)组织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人员培训;(八)指导工商所和同级业务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九)组织编印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数据;(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业务职能单位兼职统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人员的工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同时指导下级对口业务职能单位兼职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二)贯彻执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编报与本业务相关的各种统计报表;(三)在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四)负责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五)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本单位综合统计人员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六)及时向综合统计人员提供所需资料或信息;(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兼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人员的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地完成各种报表的编报任务;(二)在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帮助下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三)搞好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四)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本单位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人员有权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改正,对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统计人员参加相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并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研、进行统计检查等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与业务处(科、股)的关系是:(一)业务处(科、股)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综合统计人员的指导;(二)对统计资料和相关材料要实行“双向反馈”,即:综合统计机构应将综合统计资料、统计工作要求向有关业务职能单位提供,各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应将与统计相关的情况材料随时向综合统计机构提供。
第四章统计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种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格式、内容及登记要求,由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根据统计制度要求,在严格确保源头数字准确性的前提下,按照简便易行、适应需要的原则规范统一。
第十六条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由各业务处(科、股)及工商所等填报单位遵循“谁采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从统计数据产生源头入手,建立完善统计台账制度。计算方法必须与统计制度规定相一致,并做到填写内容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业务软件系统比较完善(能准确生成统计报表,并与统计软件相衔接)、有完整数据库的统计项目的,可利用计算机直接生成报表。
第五章统计报表编报程序
第十八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各种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各业务职能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为统计报告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二十条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字、业务职能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或盖章,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填报单位向省局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的时限是:月报在本月28日前,季报在季末的当月28日前,半年报在6月28日前,年报在12月28日前。各填报单位季报、半年报、年报的统计分析,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限后5日内报送省局。不得迟报、漏报、误报。
第二十二条省局和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的统计报表汇总,一律使用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汇总软件,统计分析一律使用WORD处理软件撰写。
第二十三条统计报表汇总,要认真审查应报项目是否完整,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平衡,与上年同期、本年上一期相比是否有大幅度跳跃。必要时,可要求填报单位核准数据、说明原因。各参汇报表未经审核,不得直接汇总。汇总后,要对汇总表各项数据进行检查,与上年同期、本年上一期汇总表进行比较。综合月报的市场主体数据与增报的市场主体数据应确保一致,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四条省局向国家工商总局、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向省局报送统计报表,一律并行采用电子报表和书面报表两种方式。先通过内部业务网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电子报表,并于5日内寄出书面报表。
第六章统计分析
第二十五条统计分析是实现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客观、准确、全面的统计分析在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成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统计分析的咨询和决策职能,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科学、准确、详实、及时的信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统计分析工作,拓宽统计服务领域,提高统计分析的前瞻性,充分运用各类统计数据资源,通过综合性、专题性统计分析等方式方法,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工作情况,积极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为促进经济社会和工商行政管理科学发展提供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分析主要包括:定期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和统计调研报告。
撰写统计分析既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又要对统计数字进行科学地分析,深入挖掘其内在的价值,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分析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重视发挥业务科(处)室掌握资料、熟悉情况的优势,各类专项统计分析由各业务科(处)室撰写,综合统计人员统一上报。综合统计人员做好组织、督促和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定期统计分析上报时间应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表上报后的5日内完成。
第七章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报告、统计分析和有关统计文件。
第三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计资料必须保持连续完整,实行档案化管理,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
统计报表应及时归档立卷(以一个业务口本期全部统计报表为一卷,内容包括各填报单位的书面统计表、汇总表)。立卷要材料齐全、目录准确、页码连续、装订整齐,当年的统计档案,一年后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统计资料的保管年限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属于保密范围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借用;对在统计调查中涉及企业、个人商业秘密和隐私的统计资料,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对能够公开的统计资料,必须以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为准,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对外提供。
第八章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十四条统计执法检查是确保统计执法到位和各项统计制度落实的重要措施,是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上级机关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计人员应至少有2人持有《统计检查员证》。
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全省系统检查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三十六条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统计数字的真实性、不同阶段统计工作的重点问题。
第九章统计工作考评
第三十七条除依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统计人员或单位给予奖惩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省局建立统计报表填报考核制度。考核分数每季度初评一次,每年评比一次,对填报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统计执法工作问题较多、较重和统计工作完成较差的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2年9月1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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