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安政〔2010〕20号
颁布日期:2010-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安阳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动员会议精神,积极稳妥的推进我市国有和乡镇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提高全市煤炭产业集中度和安全管理水平,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结合我市煤炭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加快安阳市煤炭基地建设为主线,充分发挥河南煤化工集团企业管理、技术、资金、人才优势,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大力培育发展大型现代化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2坚持“安阳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的原则,大力支持河南煤化工集团兼并重组我市国有和乡镇煤炭企业。

3坚持扶优支强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的原则,依托河南煤化工集团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实现规模化经营。

4坚持市场主体平等的原则,统一安全标准,统一准入条件,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和方法

(一)兼并重组的范围。

1此次兼并重组的范围是全市年生产规模在15—30万吨(含本数)的市属国有和乡镇煤矿。安阳市国有煤矿1座(安阳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马村煤矿);乡镇煤矿15座(安阳县白莲坡煤矿、贺驼煤矿、李村煤矿、百善兴煤矿、榆木岭煤矿、东街煤矿、瑞丰煤矿、中城西矿、天喜镇北矿、水冶镇煤矿、双富煤矿、王海地煤矿、子针煤矿、黑玉煤矿、超越集团九龙山煤矿)。

2具备《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规定条件的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煤矿,即超越集团王家岭新井,可单独组织生产。同时鼓励和支持参与此次兼并重组。

(二)兼并重组的目标。到2010年底,全市15—30万吨的市属国有和乡镇煤矿由河南煤化工集团兼并重组。通过兼并重组,充分利用河南煤化工集团企业管理、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方面优势,逐步形成安阳矿区一个办矿主体,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提升煤炭整体开发水平。

(三)兼并重组的方式。以河南煤化工集团为主体,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多种方式,由河南煤化工集团兼并重组15—30万吨/年的煤矿。与我市国有煤矿马村煤矿之间的兼并重组,采用先改制后划转的方式;与乡镇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河南煤化工集团在所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

三、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按照豫政〔2010〕32号文件的规定,大力支持河南煤化工集团对我市市属国有和乡镇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时间为一年。

(一)第一阶段(2010年3月—4月):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性强,牵涉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因此,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市政府3月份要召开专门会议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部署。各产煤县(市、区)要在3月20日之前召开动员会,传达贯彻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会议精神。3月底之前,对全市境内所有煤矿现状(包括:资源储量、地区分布、生产规模、所有制形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兼并重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4月底之前,各产煤县(市、区)要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按照兼并重组方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确定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制定配套措施,建立退出机制。

(二)第二阶段(2010年5月—2010年12月):政府推动、企业谈判、签订协议。

各产煤县(区)政府作为推进此次煤矿兼并重组的主体,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县(市、区)政府大力支持河南煤化工集团兼并重组我市市属国有和乡镇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双方按照有关规定,于6月底之前签订兼并重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签订之后,兼并重组企业双方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于10月底之前,签订正式兼并重组协议,报国资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12月底之前,兼并重组市属国有和乡镇煤炭企业工作要全部完成。

(三)第三阶段(2011年1月—3月):组织实施、办理手续、理顺关系。

凡按规定参加此次兼并重组的煤矿,有关部门为其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2011年2月底之前,要完成证照过户换发工作。兼并重组完成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2011年3月份全部完成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四、支持兼并重组政策

兼并重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省政府将在资源、资金、税收方面对兼并重组企业予以支持。

(一)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规模和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兼并企业周边或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二)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兼并重组的河南煤化工集团;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时向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

(三)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

(四)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价款。

(五)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六)金融方面:市政府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市内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小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七)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

(八)行政审批方面: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市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

(九)环境优化方面: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不得乱停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企业利益和规范监管,不得乱检查、乱收费。

五、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2010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因非法违法生产被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三)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争取国家补偿。市政府将积极向国家申请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小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我市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市形成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其他单位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认定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审核工作;市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未参加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县(市、区)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制定、落实本地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河南煤化工集团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发挥模范作用,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要利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有效解决小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合法权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对未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当地政府要加强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坚决防止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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