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文号:鹤政〔2010〕12号
颁布日期:2010-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2010〕12号

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鹤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鹤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管理、技术、资金、人才优势,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协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政府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三)坚持“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和就近适量的原则,遵循地质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兼并重组区域,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大力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相邻相近煤炭企业和整合煤炭资源。

(四)坚持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我市地方煤矿,实现规模化经营。

(五)坚持兼并重组与复工复产相结合的原则,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要与煤矿隐患排查、整改整修、复工复产相结合,统一安全标准,统一准入条件,同步推进,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坚持兼并重组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矿区分布、矿井分布、现有资源状况和后备资源情况等,调查摸底,协调指导,化解矛盾,逐一明确兼并重组主体,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确保社会稳定。

三、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和方式

(一)范围。此次兼并重组的重点是全市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30万吨的煤矿(含15万吨和30万吨)。

(二)目标。通过兼并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提升煤炭整体开发水平。

(三)方式。重点以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省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我市符合条件的地方煤矿。

四、兼并重组的实施及相关工作

(一)兼并重组主体。按照豫政〔2010〕32号文件要求,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型煤炭企业作为我市地方煤矿的兼并重组主体。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所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

(二)划定兼并重组区域。按照省政府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中“各产煤省辖市具备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的煤炭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兼并本辖区内的中小煤矿”的要求,确定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组:淇滨矿区(大河涧许沟煤矿、郊区柴厂煤矿、鹤壁市许沟煤矿)、山城矿区(同发联办煤业有限公司)、鹤山矿区(东头煤矿、鸿起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广发煤矿、鼎盛煤业有限公司、昌泰煤炭开采有限公司、汽车队煤矿、永兴达煤炭开采有限公司、东齐联办煤矿)。

(三)编制兼并重组规划。按照兼并重组的原则和全市煤炭资源赋存、产能规模以及矿井分布状况等,各产煤区政府根据本地煤矿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编制本地符合条件小煤矿的兼并重组规划,对被兼并重组的小煤矿要逐矿明确兼并重组主体,并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以便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四)煤矿复工复产、隐患整改

鉴于我市煤矿停工停产时间长,受矿压影响等井巷变形严重等因素,不利于兼并重组中资产评估,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鼓励煤矿参与兼并重组的同时,不同类型矿井可按程序开展以下工作:

1.年生产规模15万吨至30万吨(含15万吨和30万吨)已批准复工复产和“六证”齐全的煤矿,应对照煤矿准入条件排查和整改隐患,达到准入条件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复工复产;达不到准入条件的,逐项按“七定”原则(即:定内容、定地点、定措施、定资金、定人员、定时限、定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复产。

2.年生产规模15万吨至30万吨(含15万吨和30万吨)停工停产煤矿可按程序进行隐患整改。

(1)4月1日至4月30日,停工停产煤矿要按照煤矿准入条件,结合本煤矿实际,按“七定”原则,组织职工全员培训,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经区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展隐患整改。

(2)5月1日至7月31日为隐患整改时限。隐患整改期间,产煤区要做到包矿、驻矿人员到位,驻矿人员要24小时驻矿盯守,各产煤区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禁煤矿以隐患整改之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3)隐患整改结束后,继续实施停工停产整顿,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相关证照并加快煤炭兼并重组工作进度。整顿期间只允许通风、排水。

3.在兼并重组范围内的煤矿,凡2010年10月31日前没有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签订正式兼并重组协议或2011年2月底前没有彻底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按未参加兼并重组小煤矿对待。

4.年生产规模15万吨以下矿井继续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0年3月至4月):制定方案及审查批准。

对全市所有煤矿现状(包括:资源储量、地区分布、生产规模、所有制形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兼并重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召开专门会议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产煤区政府要按照豫政〔2010〕32号、豫政〔2010〕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兼并重组方案,逐矿明确兼并重组主体,确定兼并重组小煤矿,制定配套措施,建立退出机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后,积极组织实施。

(二)第二阶段(2010年5月—2011年2月):组织实施。

按照兼并重组方案,兼并重组企业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签订相关协议,报国资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期间,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要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兼并主体企业协商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事宜,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政府要主动参与,并就所属煤矿兼并重组事宜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进行具体沟通协商,促进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开展。

(三)第三阶段(2011年3月):检查验收。

兼并重组完成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产煤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迎接省政府2011年4月至6月份组织的检查验收。

六、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兼并重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市政府将按有关规定对兼并重组企业予以支持。

(一)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企业规模和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兼并企业周边或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二)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争取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兼并重组的省骨干煤炭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时向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依据上级政策,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

(三)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

(四)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六)金融方面:市政府支持在我市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市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市内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小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七)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

(八)行政审批方面:市及各产煤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市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

(九)环境优化方面: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不得乱停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保护企业利益,不得乱检查、乱收费。

七、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按上级规定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2010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因非法违法生产被关闭的矿井除外),经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准,按上级规定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三)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争取国家补偿。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市政府将积极向上级申请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小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我省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产煤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其他单位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进行认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市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市煤炭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工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及变更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

全市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区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同时,要根据上级精神制定落实本地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在我市的兼并重组骨干煤炭企业要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全市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要利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有效解决小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合法利益,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强化协调,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牵涉利益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点,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兼并重组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兼并重组工作任务。

(五)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在兼并重组期间,各产煤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不同类型矿井严格进行监管,严禁生产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技术改造矿井“不技改偷生产”或“边技改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更要严加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突击生产。对重组后的煤矿,由兼并主体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六)严明纪律,问责追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贯彻落实豫政〔2010〕17号、豫政〔2010〕32号文件和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煤矿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必须规范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运作;煤矿整改整修、复工复产必须按程序、按标准、按要求进行,否则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产煤区政府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报告本辖区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大煤矿安全执法力度,严格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严肃查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不排查、不治理和不具备安全条件进行生产或改造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因煤矿兼并重组发生不稳定因素和突发事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钢胜利机械厂前进机械厂移交我市管理实施政策性破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