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2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2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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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2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3〕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准我市征收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51.3855公顷(豫政土〔2013〕91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集体土地17.0078公顷,其中农用地15.9647公顷(耕地15.7023公顷)、建设用地1.043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大路口村居民点,西至大路口村农村道路,南至汉宫路,北至大路口村边界。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集体土地11.7885公顷,其中农用地0.2844公顷(耕地0.2844公顷)、建设用地11.504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大路口村农村道路,西至华山北路,南至汉宫路,北至大路口村边界。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三: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集体土地22.5892公顷,其中农用地8.9842公顷(耕地6.6635公顷)、建设用地13.605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大路口村居民点,西至大路口村征地立石,南至大路口村居民点,北至汉宫路。拟作为住宅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西工区金谷园路78号二楼,联系电话:6392763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西工区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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