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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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洛政〔2013〕27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监督制度。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强化审计整改,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少数部门和领域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审屡犯、屡禁不止,与被审计单位自觉遵守财经法纪意识不强、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视不够密切相关。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着力解决重审计、轻整改、边审边犯、屡审屡犯现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一是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二是审计机关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三是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二)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意见。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认真处理审计移送事项,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审计机关提请收缴财政的资金;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审计机关提请征收和追缴的税款;发展改革部门对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有关项目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停止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03〕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四)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加强审计整改。同时,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督查工作事项,将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
(五)实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逐步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以文件通报,或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在一定范围内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通过审计结果及整改结果公布,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成效。
(六)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研究审计整改措施,布置、指导和督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整改要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各县(市、区)政府及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监督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审计整改情况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机关可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要求,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切实提高审计整改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各级审计机关要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树立审计权威。要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审计机关应定期分类汇总和通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高审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界定执法责任。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三)进一步深化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究,针对问题发生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原因,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体制、机制和政策,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对于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问题,要抓住关键环节、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对应当解决但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规划,积极研究解决。要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同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反腐倡廉建设、政府法制建设有机结合,统筹思考,综合治理,务求实效。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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