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洛政文〔2009〕55号
颁布日期:2009-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文〔2009〕55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洛阳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停工停产煤矿的复工复产、停产整顿和关闭退出工作,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2009〕1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小煤矿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安办〔200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和“严肃、严格、高效、稳妥”的要求,严格程序和标准,加强分类指导,严格复工复产验收关,确保停工停产煤矿的复工复产、停产整顿等工作科学有序进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洛阳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宋殿宇任组长,副市长沈庆怀任副组长,市长助理罗慧、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副局长姜涛、市政府副秘书长郝松道、市安监局、煤炭局局长陈亚利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洛阳供电公司、豫西煤矿监察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市煤炭局副局长李建刚任办公室主任。

各产煤县(市)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全市煤矿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整改和关闭退出工作科学有序,严防煤矿一哄而起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严格程序,分类指导

我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要按照豫煤安〔2009〕1号和豫煤安办〔2009〕4号文件要求,对照《洛阳市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整改及关闭退出矿井名单》(见附件1),严格工作程序,分类进行指导,确保安全。

(一)鼓励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尽快复工复产(12处)。

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由煤矿所在地县(市)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复工复产。各煤矿企业接到县(市)政府书面通知后,要组织“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返矿工人,按规定课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结合本矿安全现状和省政府检查组查出的隐患及存在问题,对照《洛阳市复工复产矿井入井检修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见附件2),认真制订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井下整改,整改合格后向煤矿所在地县(市)政府提出复工复产书面申请。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在2009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政府提出复工复产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县(市)政府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按照《洛阳市生产矿井复产验收表》(见附件3)和《洛阳市基建(技改)矿井复工验收表》(见附件4)中规定的内容及标准,对申请复工复产矿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由县(市)政府领导签字加章后报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准其复工复产;对验收不合格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要责令其继续停工停产,限期整改到位,然后按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批准其复工复产。凡2009年7月底之前验收不合格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矿井继续进行停工停产整改(57处)。

停工停产整改矿井接到县(市)政府书面通知后,要对照省政府检查组查出的隐患和存在问题,在各级煤炭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下,逐矿制定整改方案(包括整改隐患的具体项目、整改标准、整改进度和整改期限、责任人等),经县(市)政府审查同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整改矿井在做好整改隐患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人员、设备、系统等符合整改隐患条件的前提下,向所在地县(市)政府书面提出整改申请。所有停工停产整改矿井须于2009年6月底前向县(市)政府书面提出整改隐患工作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各县(市)政府接到煤矿企业申请1个月内,要组织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对矿井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合格的,由县(市)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准其进行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具体项目、整改标准、整改进度和期限等。未经批准,所有整改矿井一律不得从事井下整改活动。整改矿井的整改期限不能超过2009年11月底。

停工停产整改矿井隐患整改结束,县(市)政府要按照验收表(附件3和附件4)逐项进行审查。同意复工复产的,由县(市)政府领导签字加章,报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经市检查验收组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复工复产。凡2009年12月底前隐患整改未结束、未到位、未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关闭退出矿井(3处)。

相关产煤县(市)政府要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并认真研究分析关闭矿井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逐矿制定关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应关闭矿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依法吊(注)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切断矿井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火工用品。并将关闭矿井有关材料,包括关闭方案、《洛阳市关闭矿井验收表》(见附件5)、关闭矿井影像资料等,以正式文件,报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领导小组。

所有应关闭退出的矿井务于2009年4月20日前关闭到位。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已公告列入关闭的矿井,所在县(市)、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委派专人紧盯死守,严防在关闭之前非法偷生产。关闭后要定期组织复查、巡查,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四、严格标准,严格把关

为确保我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市煤炭局副县级领导任组长,采、掘、机、运、通和安全管理、水文地质等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专家验收组,按照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对申请复工复产煤矿逐矿进行验收,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第一组组长:李建刚(市煤炭局副局长),负责检查验收伊川县。

第二组组长:陈新社(市煤炭局副局长),负责检查验收偃师市、宜阳县和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组组长:田茂林(市煤炭局副局长),负责检查验收新安县和汝阳县。

检查验收组采矿、通风、机电、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从市县煤炭监管部门、市救护队和有关单位中选调。市专家验收组负责对复工复产矿井进行抽查、对停工停产整改矿井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对关闭矿井进行复查验收。

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辖区内复工复产矿井和停工停产矿井验收工作。

各验收组要对照省政府检查验收组查处的隐患和问题,严格审核矿井是否具备《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基本条件,重大隐患是否全部整改到位,系统和装备是否完善可靠,同时要重点把好“四关”:一是严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关。煤矿复工前要针对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返矿职工等,开展不同层次的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二是严把施工队伍准入关。煤矿从事基建、技改施工和采掘作业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煤矿施工资质,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一体化管理。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坚决不能使用。严禁将井下各项工程向一些民工队、临时施工队进行层层转包和承包。三是严把安全质量关。必须把质量达标作为检查验收的必要条件。在煤矿技改和建设过程中要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控,实现标准化作业和标准化管理。保证建成一项达标一项,建成一个达标一个。四是严把安全技术措施关。煤矿必须切实加强技术管理,配备采矿、通风、机电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严格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切实抓好瓦斯综合治理、防治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严防冒险蛮干酿成事故。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洛政明电〔2009〕54号)成立的安全大检查督查组、巡视组,作为此次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督查组和巡查组。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督查巡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两个责任主体”,强化煤矿安全监管。

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坚持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落实安全投入资金和治理措施,加大隐患整治力度,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安全”、“管业务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依据隶属关系和职责界定,实行分工合作和部门联动,对煤矿实施全方位综合安全监管。要切实转变作风,加大工作力度,监督煤矿企业依法办矿,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矿长下井带班及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要落实煤矿安全资金、技改资金投入,完善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依法查处各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

(二)健全规章制度,狠抓责任落实。

1.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周例会、月分析、季总结会议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落实市级领导包县、县级领导包矿、专业监管人员驻矿制度。各产煤县(市)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严格县乡两级驻矿人员24小时驻矿盯守制度,严防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或技改。对驻矿人员,要明确职责和责任,实行定期轮岗。驻矿人员要坚持24小时驻矿,认真填写驻矿日志,切实履行驻矿职责。

3.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间断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隐患排查,切实有效治理瓦斯、煤尘、透水、火灾、顶板等重大安全隐患。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督促检查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4.落实煤矿安全巡回检查和暗访夜查制度。各产煤县(市)政府要明确日常监管部门的职责,配备足够的专业监管人员,成立专业执法监管队伍,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所属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和暗访夜查,及时发现查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5.落实安全监管日调度制度。各县(市)政府、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配备瓦斯监测监控和通讯设备,实现瓦斯监测监控县(市)域联网。煤矿掘进工作面工作人员超过9人的,煤矿负责人和驻矿人员要向县(市)安全监管调度中心报告。煤矿采煤工作面超过29人的,县(市)安全监管调度中心要向市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报告。煤矿企业存在瓦斯超限、透水征兆等重大隐患时,要及时向市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报告。

6.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公示制度。煤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向县(市)政府提交安全生产承诺书,对如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组织生产、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明确因违法违规生产应承担的直接处罚责任等做出承诺,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落实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跟班制度。煤矿井下每班必须有“五职”矿长跟班带班、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8.落实重大隐患公示报告制度。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定点在矿井工业广场向全体职工公示,市、县政府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接受监督。煤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每月初必须向县级煤矿安监部门汇报重大隐患查处、整改情况;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10日前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报重大隐患查处及监督整改情况。

9.落实煤矿职工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06〕98号)要求。煤矿应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住。

10.落实煤矿灾害应急救援制度。各级政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煤矿灾害应急救援预案,配备配齐救援物资,建立预测预报机制,成立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演练。

(三)狠抓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安全投入长效机制,认真落实煤矿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用好安全费、维简费及质量标准化专项经费,加大煤矿安全基础投入和隐患治理投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各煤矿要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积极落实矿井“三条生命线”建设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矿井支护改革、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推广应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要认真制订规划,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四)严格纪律,加大责任追究。

停工停产煤矿,凡未经市、县(市)政府检查验收批准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或开始隐患整改。对未经批准私自恢复施工、生产或整改的矿井,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关闭。

凡煤矿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性质严重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进行关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重追究。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切实落实对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凡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或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复工复产、整改隐患而导致所属区域内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洛阳市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整改及关闭退出矿井名单

2.洛阳市复工复产矿井入井检修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3.洛阳市生产矿井复产验收表

4.洛阳市基建(技改)矿井复工验收表

5.洛阳市关闭矿井验收表

附件1

洛阳市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整改

及关闭退出矿井名单

一、复工复产矿井名单(共计12处)

(一)新安县(9处)

新安县江春煤矿、新安县兴山煤矿、新安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新安县钰腾工贸有限公司钰坤煤矿、新安县五星煤业有限公司、新安县地源煤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宏达煤业有限公司、新安县国裕煤矿、新安县东沟煤业有限公司。

(二)宜阳县(3处)

宜阳县泰祥煤业有限公司、宜阳县永昊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天源煤业第十有限公司。

二、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名单(共计57处)

(一)新安县(9处)

新安县郁山煤矿、新安县渠里煤矿、新安县渠里煤矿上灯井、新安县电力集团渠里二矿、新安县泰隆煤业有限公司、洛阳天源煤业第九有限公司、新安县邙山煤业有限公司、新安县永达煤业有限公司、新安县隆基煤矿。

(二)伊川县(31处)

伊川县奋进煤矿红旗分矿、伊川县奋进煤矿黄村分矿、伊川县奋进煤矿谷元分矿、伊川县奋进煤矿侯村分矿、洛阳天源煤业第一有限公司、洛阳天源煤业第二有限公司、洛阳天源煤业第三有限公司、洛阳天源煤业第五有限公司、洛阳天源煤业第六有限公司、洛阳天源煤业第七有限公司、洛阳天源煤业第八有限公司、洛阳天源煤业第十一有限公司、洛阳天源煤业第十三有限公司、伊川县大郭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伊川县大郭沟煤矿金山分矿、伊川县半坡乡白窑七矿、洛阳市伊川县永昌煤业有限公司、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磴槽集团伊川县金窑煤矿、伊川县白窑新华煤业有限公司、伊川县何庄盛兴煤矿、伊川县鲁沟煤矿、伊川县鲁沟村办二矿、伊川电力集团宝雨山煤矿鲁沟分矿、伊川电力集团宝雨山煤矿华能分矿、伊川电力集团何庄煤矿新华分矿、伊川电力集团何庄煤矿兴旺分矿、伊川电力集团何庄煤矿锦源分矿、伊川电力集团何庄煤矿顺鑫分矿、伊川电力集团何庄煤矿胜源分矿、伊川电力集团何庄煤矿新兴分矿。

(三)宜阳县(10处)

宜阳县顺达煤业有限公司、宜阳县红旗煤矿、宜阳县红旗煤矿红石嘴分矿,宜阳县金源煤业有限公司、宜阳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宜阳县兴隆煤业有限公司、宜阳县隆原煤业有限公司、宜阳县安丰矿业有限公司、宜阳县中瑞矿业有限公司、宜阳县全诚煤业有限公司。

(四)偃师市(5处)

偃师市韩庄煤矿、偃师市叁驾店煤矿、偃师市双兴煤业有限公司、偃师市管茅煤矿、偃师市宿驾窑煤矿。

(五)汝阳县(1处)

汝阳县古城煤矿。

(六)洛阳市龙门管委会(1处)

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鹏程煤矿(洛阳市龙门龙宾煤矿)

三、关闭退出矿井(共计3处)

(一)新安县(1处)

新安县鑫泰煤业有限公司。

(二)伊川县(2处)

伊川县奋进煤矿高山分矿、伊川县奋进煤矿东顺分矿。

附件2

洛阳市复工复产矿井入井检修基本

安全条件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结果

检查人

1

采矿许可证情况

2

生产许可证情况(生产矿井)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生产矿井)

4

“五职”矿长资格证情况

5

“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情况

6

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7

煤矿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8

矿山救护协议签订情况

9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10

复工前职工培训学习及规程贯彻情况(有计划、有考勤,时间不低于10个学时)

11

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12

恢复井下作业前排水、排瓦斯方案及安技措施

13

提升安全保护设施检查、检验情况(绞车及保护、钢丝绳、立井防坠器、斜井一坡三挡)

14

整修报告(含整修项目、内容、时间、负责人、安全技术措施)

15

省政府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整改方案

县煤炭局意见

领导签字:年月日

附件3

洛阳市生产矿井复产验收表

矿井名称:

企业性质:

矿井地址:

矿长姓名:

设计能力:

验收日期:年月日

洛阳市生产矿井复产验收表

检查

项目

验收标准及检查方法

检查

结果

检查人

1、证照办理情况: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五职),以上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2、有矿长(实际控制人)与县(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3、有矿井年度工作计划与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

4、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5、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太平洋人寿)办理情况

6、矿山救护协议签定及救护费缴纳情况

7、职工上岗培训情况

8、特殊工种与市培训中心签定培训协议及持证上岗情况

9、各种矿图及技术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可靠

10、主提升井口装置计量设施运转正常

1、工作面“三直一平二畅通”:三直:煤壁、支柱、刮板机及辅设成直线,一平:工作面煤壁平直,与底板垂直,二畅通: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畅通。

2、端头支护、回柱放顶: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工作面支护:单体柱初撑力Ф80≥60KN、Ф110≥90KN,底板松软时,柱要穿柱鞋,工作面不缺梁少柱,备用柱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技术管理:工作面有编号、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5、工作面两巷:巷道净高不低于1.8m,支架完整、无断梁折柱、无空帮、空顶,巷道无积水、杂物,材料设备摆放整齐,行人侧宽度不小于0.7m。机电设备无失爆现象。

1、有作业规程:规程编写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做到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审批、贯彻手续完备。

2、综合防尘:湿式钻眼、洒水降尘、水炮泥、个人防护装备齐全。煤(岩)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的应有隔爆设施。

3、局部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风筒吊挂整齐,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4、机电设备管理:设备完好,无失爆现象。

5、工程质量、爆破管理: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卫生:巷道无积水、杂物,材料设备摆放整齐。

1、主提升系统:设备完好,双回路电源,有提升机和钢丝绳检测报告,各种安全保护齐全,井口护栏及阻车器正常使用;升降人员的防坠设施完好,正常使用;提升信号声光俱全;司机持证上岗。

2、矿井通风系统:设备完好,双回路电源,反风设施,防爆门完好,能正常使用;温度计、风压水位计齐全,指示准确;各种记录齐全,司机持证上岗。有反风试验报告。

3、压风设备:设备完好,超温、超压、断水、断油保护齐全可靠,安全阀定期试验,有试验报告,压风自救系统完善。

1、运输巷道断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2、轨道质量:采用标准道夹板、标准道岔且轨面平滑。

3、运输设备:电机车、人车、等设备完好、保护齐全。

4、运输安全管理:有安全检查员、有活动记录。

5、巷道卫生:巷道无积水、杂物整洁,水沟有盖板,线管吊挂符合要求。6、井下“一坡三挡”和“三固定、四保险”等装置配备齐全管理到位

1、矿井双回路供电一用一热备

2、井下电气“三大保护”齐全

3、防爆设备及电缆取得矿用安全标志

4、井上下通讯系统正常使用

5、矿灯数量按规定配备且性能完好

6、检漏继电器使用正常

1、通风系统:独立通风系统、合理完整。

2、局部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3、瓦斯抽放、瓦斯管理、安全监测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通风设施:永久风门、永久密闭等符合规程要求。

5、“三条生命线”建设达到相关要求。

6、通风管理制度:齐全,并落实到位。

7、具有完整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实行全风压机械通风

8、不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风

9、井下工作地点风量满足《规程》要求

10、按规定配备风表并设立测风站,测风制度健全完善

11、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和CO2鉴定、报批

12、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检员,各种类型瓦检器台数符合规定且使用正常,并有检验合格证。

13、不存在瓦斯超限作业

14、按规定配备专职放炮员且放炮制度健全

15、,高瓦斯矿井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16、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安装“三专两闭锁”装置并运转正常

17、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范措施齐全落实到位

18、高突矿井及易自燃煤层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19、入井人员佩带自救器

20、矿井防尘、防灭火设施齐全且使用正常

21、自然发火严重矿井,采取有效措施

1、矿井排水:设备完好,三阀及真空表、压力表齐全,双回路电源,水泵的数量、能力符合《规程》规定

2、水仓容量符合《规程》规定。

3、探放水:按规定配备探水钻,钻杆长度符合要求

4、矿井防治水制度健全并按程序审批

5、井下采掘头面执行探放水规定

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奖惩制度

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4、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

6、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

培训

1、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情况

2、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经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100%

3、《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

1、井下主水泵有监测报告,运转记录及联合试运转记录

2、人车有监测报告,运转记录及安全试验记录

3、主扇有监测报告,反风报告及反风试验记录

4、矿井旬测风记录

5、井下瓦斯检查三对照记录

6、压风机安全阀校验证明

7、地面锅炉安全试验记录

8、井上下机电设备运行记录

9、地面变电所运行记录

10、地面主扇风机运行记录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系统完整,运行正常。

2、各监测监控设备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

3、矿井安全测控系统安装到位,正常运行,与县局实施联网。

4、装有产煤计量器,井口安装有监控探头。

5、各种监测监控数据记录齐全,能正确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水文地质

1、按照《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规程》进行(年、季、月)的预测预报和临时性预测预报制度。

2、配备有矿井地质测量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矿井调度

1、配备生产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二者可合二为一)

2、各种调度记录完整齐全,记录清楚,保存完好。

县(市)政府意见

县(市)政府领导签字:年月日

市政府验收组意见

市验收组领导签字:年月日

附件4

洛阳市基建(技改)矿井复工验收表

矿井名称:

企业性质:

矿井地址:

矿长姓名:

设计能力:

验收日期:年月日

洛阳市基建(技改)矿井复工验收表

检查项目

验收标准及检查方法

检查

结果

检查人

1、证照办理情况:采矿许可证、开工证、矿长资格证(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五职),有矿井年度工作计划

2、有矿长(实际控制人)与县(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3、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4、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办理情况

5、矿山救护协议签定及救护费缴纳情况

6、职工上岗培训情况

7、特殊工种与市培训中心签定培训协议及持证上岗情况

8、批准试生产矿井主井口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并安装有监控探头

1、作业规程:规程编写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做到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审批、贯彻手续完备。

2、综合防尘:湿式钻眼、洒水降尘、水炮泥、个人防护装备齐全。

3、局部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风筒吊挂整齐,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4、机电设备管理:设备完好,无失爆现象。

5、工程质量、爆破管理: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卫生:巷道无积水、杂物,材料设备摆放整齐。

1、主提升系统:设备完好,正常使用;提升信号声光俱全;司机持证上岗。

2、矿井升降人员防坠装置完好,且有脱钩试验报告。

3、矿井通风系统:设备完好,各种记录齐全,司机持证上岗。

4、压风设备:设备完好,超温、超压、断水、断油保护齐全可靠,安全阀定期试验,有试验报告。

1、运输巷道断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2、轨道质量:采用标准道夹板、标准道叉且轨面平滑。

3、运输设备:电机车、人车等设备完好、保护齐全。

4、运输安全管理:有安全检查员、有活动记录。

5、巷道卫生:巷道整洁无积水、杂物,水沟有盖板,线管吊挂符合要求。

6、井下“一坡三挡”和“三固定、四保险”等装置配备齐全管理到位

1、井下电气“三大保护”齐全

2、防爆设备及电缆取得矿用安全标志

3、矿井双回路供电,必须实现一用一热备

4、井上下通讯系统正常使用

5、矿灯数量按规定配备且性能完好

1、通风系统:独立通风系统、合理完整。批准试生产的矿井,应有反风试验报告。

2、局部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3、通风设施:永久风门、永久密闭等符合规程要求。

4、防治粉尘:防尘系统完整。

5、通风管理制度:齐全,并落实到位。

6、具有完整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实行全风压机械通风

7、不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风

8、井下工作地点风量满足《规程》要求

9、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检员,瓦检仪台数符合规定且使用正常

10、不存在瓦斯超限作业

11、按规定配备专职放炮员且放炮制度健全

12、高突矿井及易自燃煤层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13、入井人员佩带自救器

14、矿井防尘、防灭火设施齐全且使用正常

15、“三条生命线”同技改工程同步施工到位。

1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到位,正常运行,与县局实施联网。

17、批准试生产属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抽放系统安装到位,运转正常。

1、矿井排水:设备完好,符合《规程》规定,并有监测报告,

2、水仓容量符合《规程》规定。

3、探放水:按规定配备探水钻,钻杆长度符合要求

4、矿井防治水制度健全并按程序审批

5、井下开拓掘进工程执行探放水规定

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奖惩制度

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4、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

6、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

培训

1、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情况

2、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经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100%

3、《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

1、局扇运转记录齐全

2、绞车有监测报告,运转记录齐全

3、主扇运转记录齐全

4、压风安全阀校验证明

5、地面锅炉安全试验记录

6、井上下机电设备运行记录

7、地面变电所运行记录

县级

政府

意见

县(市)政府领导签字:年月日

市政

府验

收组

意见

市验收组领导签字:年月日

附件5

洛阳市关闭矿井验收表

资源整合类型

整合后矿井名称

整合后矿井保留井筒名称

关闭井筒及名称

关闭矿井验收标准

关闭矿井关闭情况(合格或不合格)

县(市)验收人员签字

吊(注)销相关证照

收缴处理火工用品情况

切断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及供电、通信线路

封闭填实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县(市)政府领导签字:县(市)政府签章:年月日

市检查组验收人员签字:市检查验收组组长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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