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新政文(2015)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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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改善我市经济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
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7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和程序。坚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积极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旨在提高我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巩固传统优势产业,壮大优势支柱产业,构筑战略新兴产业,加快产业提档升级。
二、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信贷服务、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落实税收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完善土地使用政策、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发挥产业政策引导作用、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开展跨区域和跨国并购、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整合、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建立统计监测制度、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消除跨区域兼并重组障碍、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和深化国企改革等,强化服务和管理,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规范进行。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通过实施兼并重组,焕发企业活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支持政策
(一)税收政策。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对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落实兼并重组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二)财政支持。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和目标,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财政贴息和信贷奖励补助。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财政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财政贴息和信贷奖励补助。通过兼并重组新办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和省应收部分外予以免征。
(三)土地政策。各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工业项目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改建、扩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需要异地搬迁改造的中心城市城区内重点重组企业,在用地上给予优先支持;新(扩)建项目所需新增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在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区域许可预支增量指标优先用于支持重点重组企业项目建设。
(四)职工安置。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经确认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内欠费用,原则上一次性予以付清。兼并重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30日内,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招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市人社部门对兼并重组企业依法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被兼并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移交给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兼并重组企业负责管理。(五)其他。本市内企业间的整合重组,在其选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使用情况不变的前提下,被重组企业的排污容量指标予以保留。企业重组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等相关批准文件,企业经营主体存在延续性且属于我市审批权限范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兼并重组我市企业的外地企业,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企业和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新乡分行和新乡银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市工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主要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络沟通,强化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五、政策落实
(一)享受政策的基本原则对我市在巩固传统优势产业、壮大优势支柱产业、构筑战略新兴产业和加快产业提档升级等方面涉及到的企业兼并重组行为,且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二)享受政策的办理程序
1.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向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
2.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3.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负责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应根据本地企业兼并重组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新乡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附件1
新乡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小平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周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玉民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唐俊生市政府副秘书长
杜家武市工信委主任
张文慧市发改委主任
荆汝大市财政局局长
侯辉生市人社局局长
薛永宏市商务局局长
王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胡建森市环保局局长
吴毅强市住建委主任
田子超市规划局局长
王炎明市统计局局长
牛天恩市工商局局长
梁万魁市质监局局长
尚鲁豫市地税局局长
邢宏伟市国税局局长
冯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周济迅市政府金融办专职副主任
杨存亮人行新乡分行行长
罗铭新乡银监分局局长
市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委主任杜家武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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