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教育局 | 文号:襄教文〔2009〕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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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
襄教文〔2009〕66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省、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相继就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要求,明确要求把加强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排查工作作为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流行和蔓延的一道重要防线。根据我市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控工作的需要,现就加强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监测方法,实行疫情监测全员覆盖
各地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和排查工作力度,即全面实行晨(午)检制度。要坚决实行“一问二看三摸四查”的监测方法,“一问”即询问学生有无发热、咳嗽、流涕等感冒症状及其它身体不适,了解学生总体状况;“二看”即在询问的基础上,观察学生的身体状况,或对身体有异样的学生进行查看;“三摸”即用手背触摸学生的额头、双腮、耳后等处,初步感知是否发热;“四查”即对所有学生进行体温查量,或对体温异常的学生进行重点查量。初中、小学、幼儿园要实行每天二次监测制度,即晨检(上午入学检查)、午检(下午入学检查),高中及其他寄宿制学校要实行每天三次(晨检、午检、晚检)监测制度。各地各校在实施晨检和午检过程中,要杜绝将晨检和午检制度流于形式的现象,要确保监测信息的真实性。要严格按照上述方法对全体师生员工实施监测,完善监测措施,规范监测方式,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发现和控制传染源。各地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门卫值班制度的落实。要实行“三必”,即“进必登记(严格门卫登记制度)、出必审批(到外地或出境必须审批)、中必防范(把家属、子女纳入防控范围)”,有效阻断外部可能的传染源。
二、加强痕迹管理,建立健全防控工作台帐
各地各学校(幼儿园)在实施疫情监测的过程中,要规范、详实地记录每次监测的体温数据和身体状况,加强对对监测工作痕迹管理,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台帐。同时,学校开展的消毒通风、缺勤追访、疫情报告、工作部署、检查督办等工作资料也要纳入台帐管理。要把防控台帐作为督办检查和分析总结的重要载体,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作为短期文档纳入学校文书档案管理范围。监测记录表以班级为单位,由学校统一印制,实行一测一报,一日一汇总,一日一报告。各地各学校(幼儿园)可登陆“襄樊市教育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下载中心”,下载使用省制定的“中小学生及幼儿晨检午检登记表”(附件1)“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晨检和午检工作记录表”(附件2)“学校和托幼机构疫区国家归来师生医学跟踪观察表”(附件3)“学校和托幼机构晨、午检及医学跟踪观察汇总表(附件4)”。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和市直学校(幼儿园)必须使用此表格,建立规范统一的防控台帐。其他各县(市)可选用或自行编制,但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标准。
三、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监测工作扎实有效
各地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防控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防控预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职责。防控措施落实到学校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要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工作力度,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是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实施疫情监测和排查的直接责任人。要提高班主任对加强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其防控、监测知识宣传与培训工作力度,增强疫情监测的实效性。各地各校在保证监测措施落实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和选用符合本地本学校实际的监测工作运行机制,建立高效的防控和监测工作网络。各地各学校(幼儿园)要参照非典防控要求,克服经费困难,克服松懈倾向,未雨绸缪,提前谋划,落实体温计、消毒液、卫生口罩等必需防控物资储备,努力避免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学校发生和扩散。襄樊市区和县(市)城区学校班额在50人以上的按照班平30只体温计配备,班额在50人以下的按照班平20只体温计配备,农村学校按照班平10只体温计配备。
四、严肃防控纪律,按时保质报送监测情况
各地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完善防控制度,严肃防控工作纪律,严格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瞒报、谎报事件发生。要进一步明确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按时保质报送。《学校和托幼机构晨、午检及医学跟踪观察汇总表》(附件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当地防控指挥部,市直学校(幼儿园)直接传真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汇总后报市防控指挥部,时限为每天下午15∶00前。发生疫情或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其中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报当地防控指挥部的同时,抄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学校(幼儿园)直接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协调处理。联系电话(自动传真):3518352、3518625。市直学校(幼儿园)要确定一名疫情防控联络员(附件5),负责每天监测情况和疫情上报,保持24小时通讯工具畅通。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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