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治理长江干线及支流非法码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文〔2016〕18号
颁布日期:2016-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宜昌市治理长江干线及支流非法码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治理长江干线及支流非法码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宜昌市治理长江干线及支流非法码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集中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的要求,推进长江岸线资源高效利用,保障长江航运和生态安全,根据《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方案》,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集约利用岸线资源、规范港口经营秩序、消除事故隐患、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规划先行、统筹开发,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的横向整治与部门职责纵向履行相结合,岸线集约开发与严格保护相结合,正面疏导与清理取缔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治理相结合,全面治理长江干线及支流非法码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工作方针,规范全市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安全管理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改善生态环境条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长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和河势稳定,统筹推进港口岸线有序开发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治理对象和治理措施

(一)治理对象。

治理对象是全市长江干线及支流未取得港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符合规划的非法码头。治理重点是长江干线及支流非法砂石码头、沿线溜槽码头及非法采砂活动。

(二)治理措施。

1取缔一批。对不符合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经营许可证、违规占用港口岸线的码头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采砂规划,不满足采砂许可条件,未取得水利部门采砂许可,非法从事港口砂石经营和河道采砂,严重影响航运和生态环境的采砂活动及“三无”涉砂船舶,要坚决取缔。

2规范一批。对选址符合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产条件基本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码头,积极创造条件指导、督导其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经营许可手续。对未按河道采砂规定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砂行为进行规范,规定采砂河段、采砂时间等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核发采砂许可证件,纳入规范管理。

3提升一批。对2004年《港口法》发布前建设的无证码头,各地要作为遗留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和宜昌港口总体规划修编,归并整合功能重复的小散码头,对符合发展条件的码头逐步搬迁至新建港口作业区,实现统一集中管理。相关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统一集并的方式设置专用砂石码头集并中心,对砂石码头进行集中运营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3月底前)。

相关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制定辖区内治理长江干线(支流)非法码头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非法砂石码头、非法采砂、沿江堆砂场、涉砂船舶等进行核查。摸清无证、手续不全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码头的分布、业主、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水利部门要求对长江干线及支流河道采砂情况及非法采砂活动的重点江段、敏感水域进行核查;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对辖区内非法码头占用土地情况进行核查;对辖区内长江干线及支流沿线堆砂场、涉砂船舶数量、分布、业主、经营状况和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及分类处理意见于3月18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6年3月底—5月底)。

相关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整改、完善手续、搬迁整合、回收补偿等多种方式,对辖区长江干线及支流非法码头、非法采砂、沿江堆砂场、涉砂船舶进行全面治理。属于“取缔一批”范畴的非法码头及涉砂船舶在5月20日前完成治理工作;属于“规范一批、提升一批”范畴的码头在5月20日前制定治理实施方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情况。各地于5月20日前将治理工作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巩固阶段(2016年5月底—2017年12月)。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5月30日前对全市集中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工作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6月30日前迎接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检查;市港航管理局于10月前完成宜昌港口总体规划修编,12月底前完成评审。相关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和督促“规范一批”范畴码头于2016年12月前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工作,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提升一批”范畴码头搬迁。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长江干线及支流非法码头集中治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抢抓重大发展机遇、加快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折不扣地抓好治理工作,确保一次性通过检查验收。

(二)加强领导。建立宜昌市治理长江干线及支流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三峡枢纽港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为第二召集人,市直相关单位,长江及清江、香溪河沿线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三峡枢纽港管委会。相关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应分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

(三)明确责任。相关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是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措施,倒排工期,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合力、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从严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非法码头专项治理及港口建设管理,加强港口规划编制实施、审批管理、开发利用的衔接协调,加强港口建设和采砂活动的联合巡查。对必须取缔的非法码头由有关职能部门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督促码头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设施设备,恢复岸线原貌。逾期不拆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强制拆除违建设施、查封吊机、停止供电、禁止船舶停靠作业等方式予以取缔。对“三无”涉砂船舶,采取限期自行拆除、依法强制拆除、拖离河道等方式予以取缔,消除管理隐患。对非法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积极推进追究非法采砂者刑事责任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者的嚣张气焰。

(五)加强督查。将长江干线及支流非法码头治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督促检查治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影响治理工作进度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抓好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治理非法码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码头业主的思想工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全力支持治理工作。要通过媒体加强宣传,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周至少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1篇工作动态信息(联系人:周晓云,电话:6282606,1399766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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