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衡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衡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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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衡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37号)等文件精神,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煤矿兼并重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目前,全市保留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改扩能,矿井单井规模、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全市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低、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不高、煤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弱、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仍很突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减少煤炭开发主体数量,对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在政府主导和推动下,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产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体制创新,减少煤矿开发主体,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煤矿企业数量进行兼并重组。全市保留煤矿企业26个,其中耒阳市19个,常宁市1个,市级(含其他县)2个,机动4个。到2013年底,形成2个年产10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集团,80%以上煤矿企业年均产能达30万吨。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煤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三、实施方案
(一)范围。衡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生产和基建矿井。
(二)方式。以骨干煤矿企业或者大型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企业为主体,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多种方式,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企业,组建煤矿企业集团;鼓励大中型煤矿企业联合重组。
股份制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不占所在县市的煤矿主体企业数;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之间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涉及跨市、县进行兼并重组的煤炭主体企业,由市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有关事宜。
(三)主体企业的确立。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支持和鼓励国有煤矿企业和其他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实现煤电、煤冶、煤化等一体化,延伸产业链。坚持“一个矿区尽可能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年产能15万吨及以上的煤矿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四)兼并重组规划(方案)编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统筹协调关闭整顿、资源整合、区域资源连片整体开发与兼并重组的关系,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减少煤矿企业数量。耒阳市、常宁市要根据我市煤炭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科学编制本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方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单,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报省人民政府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时间安排
1、2011年12月上旬,开展宣传动员,完成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摸底、申报工作。
2、2012年3月底,完成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方案)编制工作,上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3、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实施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4、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省、市、县人民政府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六)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领导,兼并重组煤矿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做好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切实维护职工权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企业分流人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在2012年底前完成分离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并积极支持兼并重组企业主辅分离等。
(八)生态与环境保护。兼并重组规划在实施中凡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泉域等,要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明确禁采区和限采区。在禁采区严禁煤炭开采活动;对位于限采区内的煤矿一律不新增资源、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允许或建设新的煤矿项目。
四、政策措施
(一)安全监管。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平稳进行。兼并重组后煤矿安全监管主体不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原有监管体制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坚决遏制兼并重组煤矿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要坚持煤矿兼并重组和安全治理相结合,继续保持打击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和超层越界等违法生产行为。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作出关闭决定,并按标准关闭到位,上报各颁证机关及时吊(注)销其相关证照。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对兼并重组企业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探等项目,优先安排补助或贴息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四)矿业权价款政策。兼并重组企业采矿权价款依法经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4年(含)内分期缴纳,其中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30%。
(五)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煤矿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
(六)深化煤矿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七)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坚决取消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八)维护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兼并重组后维持各地区原有利益分享分配关系不变。在不违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之间和市、县之间可根据煤矿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兼并重组成果共享,维护地区间合理利益分配关系。
(九)完善小煤矿退出机制。未参与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不得扩界增加资源,不得改扩建,证照延期不能超过2013年12月31日,逾期即自行关闭;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一律关闭。2012年底前主动申请退出煤炭开采领域的可享受煤矿整顿关闭以来关闭小煤矿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加快工作进度,简化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支持力度,简化相关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于证照齐全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按变更名称的简易程序办理证照变更手续,不再进行评估、评价、评审。
(十一)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落实任务、人员、责任和经费,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企业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要发挥技术、资金、人才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势,有效解决中小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低、资源利用率不高和环境综合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被兼并企业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主动积极参加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平等协商,实现平稳过渡和互利共赢。兼并重组工作必须规范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运作,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切实加强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重组后的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立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直属管理(不与生产挂钩)的安全监管部门和队伍,要配备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不少于4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兼并重组后要加强对兼并重组保留矿井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投入,不得削弱保留矿井的安全管理力度,不得减少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重组后的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立即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设置技术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以上总工程师和相关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配备足够的采矿、地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加强对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门机构。市政府成立衡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煤炭局、衡阳煤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行任务到县市、责任到县市。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作为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本辖区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编制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和有关要求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完成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方案)的编制并上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审查批复各县市及主体企业的兼并重组规划(方案),并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市发改委应积极支持兼并重组项目建设,优先申请安排煤矿安全改造等中央预算内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制定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制定工作;市财政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支持相关部门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支持市属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积极争取和提出涉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报告和考核制度。有关县市政府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每月要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县市和本单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分年度对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和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做好舆论宣传。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我市煤炭工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着我市能源工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加快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对浪费和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有关深化煤矿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事项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0〕3号文件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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