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各煤矿企业: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以煤矿集团化带动机械化和标准化,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3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矿集团化、机械化、标准化程度,提升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促进全市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以强并弱、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相结合;坚持依法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减少企业数量,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到2013年底,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一批产能达100万吨以上的企业集团,全市煤矿企业(集团)个均产能达30万吨以上,数量限定为35个。其中,市直2个、涟源13个、冷水江8个、新化7个、双峰4个、娄星区1个。
二、工作步骤
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电力、冶金、化工等工业企业特别是央企、省企和上市公司,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
兼并重组按以下步骤和要求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1年9—12月):制定方案,宣传发动。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性强,涉及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2011年9—10月,各县(市、区)要召开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主参加的动员大会,传达贯彻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精神,摸清境内所有煤矿现状(包括:资源储量、地区分布、生产规模、所有制形式等)。10月底,各县(市、区)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批。2011年12月底前,按照兼并重组工作方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确定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制定配套措施,建立退出机制。
(二)第二阶段(2012年1—6月):政府推动,签订协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此次煤矿兼并重组的工作主体,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督促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于2012年6月底之前签订兼并重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签订之后,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于2012年10月底之前,签订正式兼并重组协议。
(三)第三阶段(2012年7月—2013年10月):组织实施,办理证照。
凡按规定参加此次兼并重组的煤矿,有关部门应快速为其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证照过户换发工作。兼并重组完成后,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2013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集团化兼并重组工作,迎接省检查验收。
(四)第四阶段(2013年11—12月):检查验收,总结表彰。
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后,总结工作经验,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娄底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煤炭局、娄底煤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煤炭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我市煤炭工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加快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推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强化政策支持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对兼并重组企业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探等项目,优先安排补助或贴息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3.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要与兼并重组规模挂钩,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的大型煤矿企业集团新建和改扩建煤矿、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等项目。支持煤矿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兼并重组矿井进行改造升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实产能。鼓励煤矿企业建立循环经济园区,发展循环经济。
4.矿业权价款政策。兼并重组企业新增储量的采矿权价款依法经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可在4年(含)内分期缴纳,其中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30%。
5.深化煤矿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6.维护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支持外地优势企业对本地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跨县(市、区)的兼并重组企业,在遵循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坚持“三个不变”,即监管主体不变、税收征收渠道不变、工业增加值统计渠道不变,妥善解决兼并重组后财税利益分成问题和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兼并重组成果共享,维护地区间合理利益分配关系。
7.完善小煤矿退出机制。未参与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不得扩界增加资源,不得改扩建,证照延期不能超过2013年12月31日,逾期即自行关闭;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一律关闭。2012年年底前主动申请退出煤炭开采领域的,可享受煤矿整顿关闭以来关闭小煤矿的煤炭资源价款及环境治理备用金返回的有关优惠政策。
8.简化相关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支持力度,简化相关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于证照齐全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按变更名称的简易程序办理证照变更手续,不再进行评估、评价、评审。涉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一站式服务的部门协调机制,快速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和证照变更等手续。
(四)落实工作责任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此次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认真研究编制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有关要求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加强对全市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各地要向市人民政府逐季度报告本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市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本区域矿井布局、生产现状;统筹考虑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兼并重组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协调兼并主体和被兼并煤矿签订兼并协议。
要统筹生态与环境保护。兼并重组规划在实施中凡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泉域等,要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明确禁采区和限采区。在禁采区严禁煤炭开采活动;对位于限采区内的煤矿一律不新增资源、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允许规划或建设新的煤矿项目。
2.全市所有合法生产和基建矿井都是兼并重组对象。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此次兼并重组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1)确保有序运转:有法人治理机构,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有固定办公场地,有运转管理制度,有足够的运转协调经费。
(2)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重组后的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立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直属管理(不与生产挂钩)的安全监管部门和队伍,要配备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不少于4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对所属煤矿的安全检查每矿每月不少于3次;二是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重组后的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立即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设置技术管理部门,配备总工程师和采矿、机电、地测、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各1人,为企业集团所属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所属煤矿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工程技术人员,突出矿井和大水矿井必须配备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师;三是建立健全煤矿应急救援体系,集团公司必须建立9—12人的辅助救援队,并配备专门的救援设施设备;四是逐步建立大型设备流转体系。
(3)打造骨干矿井,培植主体企业。要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三化”建设的决定》(娄政发〔2011〕2号)要求,每个企业集团要规划新(扩)建年产15万吨以上骨干矿井1个以上,培育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为煤矿企业集团上规模上水平打造平台、突出主体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加强对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平稳有序。
(5)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的安置分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做好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切实维护职工权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企业分流人员。
(五)形成工作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批复各县(市、区)及主体企业的兼并重组规划(方案),并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市发改委应积极支持兼并重组项目建设,优先申请安排煤矿安全改造等中央预算内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制定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制定工作;市财政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支持市属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积极争取和提出涉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积极配合。
(六)强化督查考核
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分解目标,分年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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