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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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人民团体:
《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为合理开发煤矿资源,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煤矿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煤矿分布状况
目前,我市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煤矿10家,主要分布在谭家山、云湖桥和列家桥三个矿区。其中谭家山矿区5家(湘潭县长岭、新源、茶园、邓公、老屋煤矿),云湖桥矿区3家(湘潭县联营、盛家山煤矿,雨湖区楠竹山煤矿),列家桥矿区2家(湘潭市列家桥煤矿、湘潭县人民煤矿)。
二、兼并重组范围
全市除省属大矿外所有合法生产和基建矿井。
三、兼并重组目标
通过兼并重组,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煤矿开发主体,形成煤矿企业集团,使其年均产能达30万吨以上。到2013年底,全市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3个以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煤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四、兼并重组任务
按照“总量控制、产能稳定、优化结构、提升水平”和“并小上大、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的原则,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湘潭县为主实施,在遵循现有煤炭生产布局的基础上,湘潭县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数量为3个,雨湖区不单设煤矿企业,其现有煤矿与湘潭县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安全监管能力和经济实力。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集团企业和优势煤矿企业参与兼并重组。按照“一个矿区尽可能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支持和鼓励湘潭县新源煤矿、列家桥煤矿、联营煤矿作为兼并重组的主体煤矿。
五、工作步骤
1.2012年3月底前,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报省政府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3.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迎接省里对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检查验收。
六、政策措施
1.强化安全监管。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应的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平稳进行。兼并重组后煤矿安全监管主体不变。县(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按照原有监管体制履行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坚持煤矿兼并重组和安全治理相结合,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掘和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同一煤矿1年内发生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按要求关闭到位。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煤矿兼并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3.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对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探等项目,优先安排补助或贴息资金。
4.落实矿业权价款政策。兼并重组企业采矿权价款依法经审查登记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4年(含4年)内分期缴纳,其中第一年缴纳的比例不低于30%。
5.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煤矿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
6.深化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机制和手段,加强和改善市场经营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市场竞争力。
7.维护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兼并重组后维持县(区)原有利益分享分配关系不变。在不违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县(区)间可根据煤矿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兼并重组成果共享,维护地区间合理利益分配关系。
8.完善退出机制。未参与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不得扩界增加资源,不得改扩建,证照延期不得超过2013年12月31日,逾期自行关闭。2012年底前主动申请退出煤炭开采领域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煤炭行业办、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各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深入煤矿企业广泛宣传发动,认真做好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的政策宣传引导工作。
2.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的编制并上报,负责审查各县(区)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市发改委积极支持兼并重组项目建设,优先申请安排煤矿安全改造等中央预算内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支持相关部门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地税局积极争取涉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3.加强企业责任。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要发挥技术、资金、人才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势,有效解决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低、资源利用率不高和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被兼并企业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主动参加煤矿兼并重组,通过平等协商,实现平稳过渡和互利共赢。切实加强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设置专业技术管理部门,配备至少1名以上总工程师和相关管理负责人,配备足够的采矿、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加强舆论宣传。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我市煤炭工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我市能源工业的发展。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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