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政办函〔2015〕70号
颁布日期:2015-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函〔2015〕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产管理,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充分盘活和利用教育资源,最大化发挥闲置校产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处置范围。闲置校产是指因教育布局调整或没有在校生而被整体撤并停办的学校的所有可用校产,包括学校的土地、校舍、树木及附属设施设备等。

(二)处置原则。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产管理工作遵循“优先办学,规范操作,盘活资源,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最合理的利用方式,达到盘活闲置校产,筹措校舍建设资金的目的,使教育资源得到最佳利用。

二、处置方式

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产处置要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出租、变卖校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校产。对原由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应先征求捐赠人意见,具体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办理。具体处置方式为:

(一)办学。结合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规划,采用教育系统内部调整或划拨等办法,将闲置校产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基地或者继续用于举办中小学,处置方案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置换。对因中小学布局调整需异地新、扩建校舍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对闲置校产进行置换。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置换方案,经财政、国土、住建、房产、规划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置换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置换前应对置换校产进行价值评估,确保置换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当地有关部门对置换过程中的校产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三)公益。对教育布局调整中明确不再使用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占地面积大、校舍多、交通便捷的,可用于村支部办公室、村组织活动中心、村文化活动中心、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村卫生所等公益事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备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与中心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四)变卖。对占地面积小、交通不便、明确不再启用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通过价值评估后,经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进行变卖。变卖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本县市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

(五)出租。对于有商业利用价值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由中心校提出意见,经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进行出租。出租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当地教育事业发展。

(六)拆除。对中小学闲置校舍建设年代久远、破损严重无法修复使用的D级危房,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立即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对于地理位置偏僻,确实无法拍卖、转让、移交的中小学闲置校产,报县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拆除,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经县级教育、财政、住建部门批准后,相应核减固定资产登记,并将学校相关证件交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保管。

三、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一)全面排查登记。各县市区应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闲置校产的数量、质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情况进行排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和闲置校产综合利用档案库,做到一校一档,专柜保存。

(二)明晰产权归属。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确闲置校舍土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对于没有产权或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产,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有关部门统一集中办理有关产权手续。明晰产权后,国土、房产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为权属单位核发或补办土地、房产等权证。

(三)制定管理方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及乡镇、村委会(社区)、中心学校(或中学)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共同研究提出总体管理与处置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是闲置校产管理主体,要认真组织教育、财政、国土、住建、房产、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工作,出台具体管理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落实管理或处置工作,对被村民私人占用的,乡、村两级要协调做好清退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及时召集有关学校、村研究管理方案,落实管理使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闲置校产处置事项的审批及处置收入分配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国土使用证;住建及房产部门负责办理房产证;规划部门负责对原有建设规划的确认及房产用途功能改变时的规划把关;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闲置校产处置的监督。

(二)强化监管措施,严格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因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而造成闲置校产被非法侵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侵占学校闲置校产或阻挠学校闲置校产管理及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部门应主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9日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钢胜利机械厂前进机械厂移交我市管理实施政策性破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