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4〕19号

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益阳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益阳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完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市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四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从2015年起试编三年。

第二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组织和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四)按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收益收缴办法,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缴管理。

第七条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八条编制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申报、按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二)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

(三)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九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监管资产收入等。

第十一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向国有独资企业投入或追加资本金,向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收购企业产权(股权)的支出以及产权变更(划转)而减少的国有权益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缺口资金支出和经批准的国有产权(股权)监管成本支出,包括监管工作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报审计、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国有资本金变动验资等按规定支付的费用,以及按有关规定审定的其他支出等。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及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包括向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调出支出、补助下级政府支出,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发生的由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以外的必要相关费用性支出。

第四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国家和省、市的经济方针、政策;

(三)市人民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五)企业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分级编制、上下结合、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编制单位根据预算单位下达的指导意见,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企业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提交预算单位初审;预算单位初审、汇总各编制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预算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应当自市本级预算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编制单位,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组织征收。各预算单位组织所监管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六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的上交标准为: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当上交的净利润,按以下四种类型执行:

1.资源型和投资型企业按15%;

2.农业企业和文化企业按5%;

3.粮食、棉花储备企业免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4.其他企业按10%。

如遇政策调整,市政府可相应调整上缴比例。国有企业应于收到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批复后的30日内,缴入市级金库。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得的当年国有股权(股份)投资收益应全额上缴,在股东大会分配方案通过后15日内缴入市级金库。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经预算单位核批后,由交易机构按规定在收到产权受让方支付价款后的10日内缴入市级金库;应缴财政的款项可由受让方直接缴入市级金库。

(四)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后20日内,将清算收入直接缴入市级金库。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定依据,经审核确定后,直接缴入市级金库。

第十七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预算单位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应对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分析,提出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应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执行结果作为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决算草案和国有资本决算报告。

第六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规范资金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市审计局要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专项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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