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改制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改制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改制资金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改制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含拆迁征收和企业可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及改制资金。

(二)市属改制企业按政策取得的各类补贴或调剂资金。

(三)已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处置(含拆迁征收)收入按规定扣除直付企业部分后转入的资金。

(四)按规定需要实行财政“双控”管理的资金。

二、申拨流程

(一)资金入户

1、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企业在处置国有资产并取得证明文件时,应执开户申请到市财政局和银行办理“双控”户分户的开户手续,并将处置收入(兼并改制企业将理顺劳动关系总费用)及时缴入该账户。

2、改制相关资金:按规定缴入“双控”账户。

(二)使用申报

企业到市财政局领取、填报《企业“双控”账户资金拨付审批表》,要求表格上的各栏数据完整准确,勾稽关系无误,并提供相关资料及支出凭证,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三)审核审批

由企业将上述表格和相关资料报市企改办(市兼破办)、市国资委(市行管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再报市政府审批。

(四)拨付资金

1、应到职工个人的资金,由企业在银行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后,由市财政“点对点”支付。主要包括拨付人员安置费用中属于发放到职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内退、协保人员生活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再就业扶助金,拆迁补偿收入(拆迁企业)对于个人(住户)补偿的资金等项目。

2、企业职工社保费用由市财政局直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除上述两项直拨部分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企业指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由市行管办在企业账户上加盖印章,监督其资金使用。

三、拨付要求

(一)四项提留费用的审核与拨付

四项提留费用是指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离、退休人员抚恤费、丧葬费,工伤致残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的提留费用,1962年前下放人员生活费补助等。

1、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按企业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的支付额度与支付进度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离、退休人员抚恤费、丧葬费凭已故人员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按发放标准拨付。

3、工伤致残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凭其工伤鉴定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按其提留标准一次性拨付。

4、1962年前下放人员生活费补助按企业提供的名册在其提留额度内拨付。

(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审核与拨付

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改制批复,以现金标准凭其名册在提留额度(剔除内退、协保人员提留的经济补偿金额度)内拨付至企业。若按实物标准发放的,须经市企改办(市兼破办)同意。

(三)内退、协保人员费用的审核与拨付

企业应先将改制批复中归集到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项目中的内退、协保人员的提留费用分割到内退、协保人员费用栏,然后按其发放标准,造册制表,市财政局按季度(小型企业可按半年度)在提留额度内拨付。

(四)离、退休人员政策性生活补贴的审核与拨付

离、退休人员政策性生活补贴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和离、退休人员的节日慰问费,该项费用根据其发放标准,造册制表,按年度在提留额度内拨付。若需将计提10年的费用一次性拨付,须市政府特批。

(五)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审核与拨付

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按其提取标准计算或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缴费通知单按季度(小型企业可按半年度)在提留额度内直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已垫交的,凭其缴费收据可拨付企业)。

(六)欠工资、福利费和银行解冻项目的审核与拨付

欠工资、福利费和银行解冻项目主要是企业的内欠款项和外欠债务,该项目依据原借款合同及催收文书、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市国资委(市行管办)或市企改办(市兼破办)对其报告的审核意见,并按照先偿付职工安置的内欠款项后偿还其他债务的缓急情况进行审核拨付。

(七)两水、两电分离费用的审核与拨付

该项目首先按其工程合同(概算)的60%预拨,完工后按其竣工验收结算价款在其提留额度内拨付。

(八)留守组工作费用

该项目必须提供市国资委批文和改制批复,按人员构成及提留标准按季度在提留额度内拨付;破产清算费用必须对应清算期收入(即应缴入市财政“双控”户),同时应按实际发生数的审计值或市兼破办的批复按工作进度拨付;破产档案移交费、劳模奖励费按人员名册在提留额度内拨付;经市政府特批的费用项目按批示要求审核拨付。

(九)产业发展资金

该项目应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论证意见和批件,按项目进度拨付。对产业发展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在项目完成后、项目资金结算前(指从“双控”户申拨最后一笔产业发展资金时),企业需提供中介机构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十)其他项目的审核与拨付

其他费用项目包括拆迁补偿收入(拆迁企业)用于个人(住户)补偿的资金、再就业扶助金、企业改制总费用或破产总费用项目中的其他费用(主要有破产清算费用、档案移交费、劳模奖励及经市政府特批的费用项目)等。

其他费用项目审核拨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管措施

(一)为加强对“双控”账户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督,增强资金拨付工作的透明度,对“双控”资金拨付的内容和金额实行公示:

1、企业应对收到的每笔“双控”资金的拨付项目、金额在企业公示栏内予以公示,并在下次申拨“双控”资金时将公示情况连同拨付到用款单位(人)的依据(含用款单位或人的收款收据等)报备市财政局。否则,不予办理下笔资金的拨付手续。

2、由市财政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的内容为各拨付企业“双控”账户资金拨付审批表的表列内容,其数据一个季度更新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部门对市财政局“双控”资金的监管职责

1、企业责任

企业发生资产处置行为,必须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组织落实、接受监督,确保“双控”资金专款专用。一是要杜绝应进未进财政“双控”户,企业自行使用资金的行为;二是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得挪用、拆借或随意调剂已批拨给企业的“双控”资金。若违反上述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2、企业主管部门(行管办)责任

企业主管部门(行管办)负责监督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各项工作。

3、市企改办责任

市企改办牵头做好职工安置相关费用的审核批复工作,参与联审“双控”资金的拨付。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相关费用的审核工作,提供企业要缴纳的社保、医保费用的依据和资料。

5、市财政、国资、国土资源、拆迁等管理部门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双控”资金的调度管理,市国资、国土资源、拆迁等管理部门积极协同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双控”管理的相关工作。

6、市监察、审计部门责任

市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双控”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查处违法违纪事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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