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辽府发〔201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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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议事规则》已经2013年7月26日市政府七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辽源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辽府发〔2013〕11号)等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资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涉及市场竞价形式的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应当交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第六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七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及确定,遵循下列规则:
(一)市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建议,报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三)市委、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建议,报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第八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直接提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建议的,依照部门、机构的法定职权确定承办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指定承办单位;
(二)市委、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提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作为承办单位。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围绕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拟定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章决策论证
第十条重大资产处置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承办单位应就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及具体方案,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涉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等相关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章决策形成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领导小组会议(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分级决策和集体决策相结合。
第十四条凡评估核准或备案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以及事关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的敏感性资产处置,应提交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部门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进行依法决策,研究资产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根据人事变动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资产处置事项时,承办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二)资产处置的原因及背景;
(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
(四)资产评估委托函;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调查核实情况及建议。
第十七条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领导小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表决实行计名式投票,按照领导小组成员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
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对表决事项存在严重分歧时,应慎重决策,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后再开会表决或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领导小组会议应由会议成员本人参加,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市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对资产处置决策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
(一)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评估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在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择优选择评估机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委托。
(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申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三)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四)如资产评估报告未被核准,可由财政部门、承办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组成议价小组,商议确定市场竞价的底价。
第六章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负责领导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的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承办单位做好决策的具体执行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健全决策执行措施,正确、高效地执行决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则,擅自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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