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辽府发〔201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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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7月26日市政府七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辽源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辽源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创新政府和阳光政府,全力开创辽源转型发展新局面。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及法制办公室主任、人防办公室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市长召集市应急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八、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对分管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由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牵头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九、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十一、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及人防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法制办公室、人防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富民强市,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制定行政措施和决定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和决定及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由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要求,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本市实际情况有机衔接,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和现实工作需要。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行使职权部门或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行政决定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行政措施和决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依法决策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政府行政措施和决定及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工作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政府行政措施和决定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里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里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注重发挥咨询机构和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十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本市发展规划,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跟踪掌握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为决策的及时调整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积极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开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过程、结果和监督措施。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要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决定及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公正作出决定。同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强化督查落实和绩效管理
三十七、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三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
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落实的工作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部门提出的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要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四十、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应急委员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和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议题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家和省及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研究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全市财政预算;讨论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向国家和省申报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分析全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奖惩、命名、评聘及授予荣誉称号等有关事宜;讨论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市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由召集或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及市委会议精神;听取部门或各县区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沟通有关重要情况;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四十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以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市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六、市应急委员会议由其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市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需在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在会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对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新闻稿,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九、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列出计划,经市政府秘书长报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冠名为辽源市XXX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只允许市政府综合部门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特殊情况下,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定。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没有当面对接和需要讨论内容的,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开短会、讲短话,重在解决问题。不在部门任职的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十章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二、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按有关规定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市长决定。
五十三、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市政府与本级党委或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的,应由所有事涉机关的相关领导及主要领导会签后,交由牵头机关审核发布;市政府办公室与本级党委或其他机关办公室联合发文的,应由所有事涉机关的相关领导会签后,交由牵头机关办公室审核发布。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原则上需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与本级党委或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会议讨论通过且无重大修改意见,可由秘书长签发。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签发,或由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五、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公文督办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市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得向各县区政府正式行文。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到市外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并备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中共辽源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按照上级要求,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公务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县区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搞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风景游览区参观。不举行欢迎、欢送仪式,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六十八、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市政府领导同志所有公务活动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等活动;不出席县区和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县区和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六十九、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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