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四政办发〔2013〕35号
颁布日期:2013-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四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为调整煤炭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省政府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增强煤炭企业规模生产能力,确保生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体制机制创新,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扩储提能、并购、协议转让、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三)工作目标。到2013年11月中旬,全市煤矿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单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国家Ⅲ级及以上标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为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四平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协调推进、考核评价。推进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审定各产煤县(市)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

(二)各产煤县(市)政府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全面负责矿区安全稳定。

(三)兼并重组企业跨地区的,由市政府协商解决有关兼并重组事项,意见不一致的由省政府协调解决。兼并重组企业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具体兼并重组事宜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三、兼并重组范围和主体资格

(一)四平市境内单矿井年产9万吨及以上证照齐全的煤矿企业。

(二)市内在兼并重组范围内的煤矿企业可以作为兼并重组主体,但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Ⅲ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能力。鼓励具有资金实力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省内外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涉煤大型企业和其他战略投资者作为兼并重组主体。

四、配套政策

(一)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煤矿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县(市)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研究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等事宜,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兼并重组企业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四)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

(五)已经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煤矿企业。

(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根据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出具的审核意见,直接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七)按照规划和重组规模,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整合矿区的资源优先配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煤矿企业集团,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综合利用煤炭加工转化等项目,支持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

(八)鼓励生产规模在15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通过扩储提能改造扩大企业规模;鼓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进行兼并重组并实施关闭,对其所属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好并且符合扩界条件的煤矿扩界扩能。

(九)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经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可继续生产。

(十)正常建设且拟扩储提能的矿井,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可继续建设和办理证照。

(十一)完善退出奖励机制,建立健全相应扶持政策,对年产9万吨及以上主动申请不参加兼并重组并自愿关闭的矿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实施步骤和时限

(一)2013年6月10日前,编制完成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并上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办公室。2013年11月15日前,全市基本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2013年年底前通过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办公室的总体验收,完成兼并重组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兼并重组期间,兼并重组企业发生矿权抵押、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各种产权关系变更,需经当地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审核同意后,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二)涉及各类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的部门,要为重组企业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简化手续,集中办理。

(三)各产煤县(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监管,为兼并重组工作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各产煤县(市)政府要指导兼并重组企业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要强化技能培训,创造就业条件,妥善安置兼并重组企业富余人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各产煤县(市)政府要认真分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结合每户企业及当地实际情况,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承担起被兼并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相关主体责任,成立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产品销售,杜绝假兼并、假重组。对弄虚作假的兼并重组企业,一律实施关闭。

(七)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部门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确保兼并重组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对带来不稳定因素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四平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成员名单

附件

四平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成员名单

组长:石国祥市长

副组长:魏启生常务副市长

张凯明副市长

成员:李宁源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力群市发改委主任

娄平广市工信局局长

卢宪龙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红月市监察局局长

高铁成市财政局局长

贺威市人社局局长

毛信辉市国土局局长

王佐良市环保局局长

王征宇市信访局局长

王仙虎市国税局局长

冯桂彬市地税局局长

陶立春市工商局局长

王晓波市安监局局长

袁琳市银监局局长

费耀武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唐亚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谷立平市综治办副主任

潘丽光市法院副院长

李继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晓红市总工会副主席

杨洪波公主岭市市长

孙立荣伊通满族自治县县委书记、县长

李子文市项目办副主任

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主任:李子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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