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消防取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责任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消防取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责任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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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消防取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责任的通知
通市政函【201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城市公共消防取水设施是公安消防部队扑救火灾的基础,加强城市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是提高城市防控火灾能力的重要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城市公共消防取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工作中的相关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消防规划时,要将公共消防取水设施纳入规划中,项目规划审批前,要征求消防部门意见。
二、公用部门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发展需要,负责建设、维护城市公共消防取水设施(水鹤、消火栓)。新建城市公共消防取水设施应符合《城市消防取水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462-2009)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并在工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消防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故障、损坏、埋压等影响正常使用的公共消防取水设施,公用部门要在接到消防部门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确定维修计划和修复日期,维修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消防部门进行验收。
三、财政部门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时审批市公用部门呈报的经费预算(经费预算要经市消防部门确认),并及时划拨。
四、消防部门要定期对城市公共消防取水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影响正常使用情况时,及时告知公用部门维修。
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参照通知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近期将组织开展全市城市公共消防取水设施专项检查,逐一排查城市公共消防取水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发挥城市公共消防取水设施在灭火救援中的重要作用。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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