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通化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煤炭工业集中度,提升煤炭工业产业化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在巩固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和发展大型煤矿产业集团,进一步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安全生产保障程度高、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综合竞争力强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集约发展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的集约化发展水平。
2.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现有矿区由大型企业兼并重组小型煤矿企业,将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结合起来,减少开发主体,逐步实现集中开发。
3.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尊重企业意愿,兼顾各方利益,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兼并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要形成一个法人治理结构的安全责任主体。
4.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矿区开发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兼并重组实效。
5.坚持安全生产原则。加强以煤炭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的煤炭安全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炭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1.产能规模。全市原煤产量控制在100万吨左右,9万吨/年及以上单井产能占总产能95%。2013年末,全市煤炭生产企业最低生产规模30万吨/年。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市场。
2.企业数量。全市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3户左右。
3.装备水平。“十二五”末期,全市煤炭生产实现机械化开采(机械化开采水平力争达到80%左右)。
4.安全水平。“十二五”末期,全市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保持国家控制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兼并重组范围。
注册在我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煤炭企业,重点鼓励和支持地方煤炭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生产规模要以在我市境内已形成的产能确定。
(二)确定兼并主体。
根据煤炭企业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煤炭生产企业资产状况、生产规模、管理水平和产业化发展等条件确立兼并主体,其中原煤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上的企业,矿井单井规模在9万吨/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三年内未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资产优良的企业,可优先作为兼并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参与兼并重组。
(三)兼并重组方式。
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通过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煤炭生产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由兼并主体兼并其他企业,鼓励电力、冶金、建材等用煤量大的企业,以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联合重组组建新型煤炭生产企业,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企业要实现资源、资本、生产、安全、经营、组织等方面的高度统一。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严禁设置地区障碍,兼并主体要在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设立子公司。没有进行重组的煤矿企业,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可委托具备法人资质的煤矿企业经营管理该煤矿,实行委托托管。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煤炭生产行业准入。
一是新上煤炭生产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配套项目。煤炭转化项目原煤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50%以上,单井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年。二是限制单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低水平煤矿改造项目。三是支持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以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为主的技术改造。四是推进煤炭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最低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
(二)支持兼并企业提升生产水平。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采掘机械化的改造。支持有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考虑到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安全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实际,可对煤炭企业能力重新核定。
(三)支持兼并企业资源配置。
兼并规模超过30万吨以上或相互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60万吨/年的煤矿企业,可将其所属煤矿周边的空白区按不超过其现有储量总和的20%预留给新形成的煤炭企业作为后备资源。兼并重组后达到一个矿一个主体开发条件的煤炭企业,可将所在矿区内的空白资源预留为后备资源;优先为率先完成的企业配备资源。上述兼并重组后形成的生产能力不含通过能力核定所增加的部分。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执行。
(五)扩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主体,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回收不良债券时要给予优惠。鼓励我市境内商业银行设立煤炭生产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六)建立煤炭企业退出制度。
被兼并对象主动申请退出煤炭生产领域的,进入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对不积极参与重组的企业,不新增资源,不审批煤炭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区域矿井布局、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兼并重组范围内煤炭资源进行重组整合,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与辖区内煤矿企业签订重组协议,报市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及时予以登记变更企业相关证照,并注销其重组前煤矿的各种证照。
(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兼并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被兼并对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跨地区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所属地监管原则,明确监管、监察责任。坚决杜绝和防止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作步骤
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从2013年3月开始,2013年年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2013年3月—4月)。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兼并主体和被兼并对象。
(二)实施阶段(2013年5月—10月)。各县(市、区)政府全面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政府将派出指导组对各地的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凡被确定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实施阶段没有实质性兼并重组工作的,按程序取消其兼并主体资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1月—12月)。市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兼并重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兼并重组工作以各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通过集体民主决策本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业主选择及重组方案的确定。
(二)强化措施,维护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改组改制要求,积极稳妥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工作(职工安置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医保等费用由兼并主体解决),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好企业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宣传,定期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调整煤炭工业结构、开展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明确此次整合着重于企业和煤矿做大做强,不涉及所有制结构调整。宣传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监督机制,实行日常督促、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部门考核体系。
附件:1.通化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分工
2.通化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通化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分工
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各地要制定印发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并将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单报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煤监白山分局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吉林煤监白山分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二)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
(三)各地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接续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
(四)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己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矿产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煤监白山分局〉
(五)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吉林煤监白山分局)
(六)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各县(市、区)政府〉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
(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
(十)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大中型煤矿企业,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项目、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煤监白山分局)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工作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吉林煤监白山分局、市发改委〉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十二)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吉林煤监白山分局)
(十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宣传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通报浪费和破坏资源的典型案例,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煤监白山分局〉
附件2
通化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乃军副市长
副组长:费静美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业平市发改委主任
于连才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焦文民市发改委副主任
丛培刚市工信局副局长
武玉香市监察局副局长
何江青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犁强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福成市人社局副局长
程绍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邱伟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庆阳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纯市国税局副局长
杨凯市地税局副局长
徐圣学吉林煤矿监察局白山分局副局长
张文生市总工会副主席
吕杰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铁钢通化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论证各县(市、区)的工作方案、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履行兼并重组煤炭生产企业、资产整合煤矿以及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方案的论证和审批职责,协调跨地区间的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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