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上饶军分区关于印发驻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上饶军分区关于印发驻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上饶军分区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饶市人民政府、上饶军分区关于印发驻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饶府发〔201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驻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上饶军分区
2014年9月28日
驻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驻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0号)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决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的原则,按属地、按系统、分层次,采取内部安置、市场安置、货币安置、鼓励扶持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安置就业。确定接收单位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接收手续,及时安排随军家属到岗上班。
团职(含技术九级)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随军家属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先安置。对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正团级以上部队单位主官的随军家属,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随到随安置。
对符合驻军所在地人才引进条件的随军家属,按照人尽其才、专业对口的原则优先安置。
(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随军家属的安置
1.随军前为部队驻地以外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专业对口的原则,每年7月底前,由军分区(人武部)汇总,由同级随军家属安置部门会同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编制就业安置计划,报政府批准,与当年军转干部同步安置,做好随军家属计划性内部安置。
2.驻上饶县、信州区以外部队随军家属,由当地县(市)负责接收安置;驻上饶县、信州区部队随军家属,由市本级和上饶县、信州区共同承担接收安置任务,其中副团职(含技术九级)以上的和随军前在地级市以上直属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以市直单位接收安置为主,其他随军家属由上饶县、信州区接收安置为主。
3.随军家属计划性内部安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本级当年随家属安置工作计划;
(2)具有随军前所在地或垂管单位正式的机关或事业编制、人事、工资关系;
(3)属于随军前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4.随军家属为公务员(包括参照管理)、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随军前在地方事业单位工作符合调动条件的,对应随军前编制性质(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经费自理)合理安排。
5.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参照前4款执行。各垂管单位应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6.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职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其中,全年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岗位数,市直、信州区、上饶县应不少于未安置随军家属总数的5%,其他县、市应做到应安尽安,人数较多的,安置比例应不少于30%。
(二)在企业工作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1.随军前在部队驻地以外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采取择优聘用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照驻地就近、岗位适用和行业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推荐安置。
2.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应拿出不少于10%的岗位数量定向招聘随军家属。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留用随军家属;企业因破产、减产、停产等原因造成随军家属下岗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先推荐再就业;已下岗的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有用人需求时应优先恢复上岗。
3.本系统无法调剂安置已下岗、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当地人社部门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或转岗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无工作或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1.无工作或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采取提供岗位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等办法帮助就业。当地政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指导性安置计划,驻军单位每年年底前向驻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无工作或失业随军家属的个人就业信息,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招聘时应做好就业推荐,并每年举办不少于1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组织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随军家属进行双向选择。随军家属无工作或失业3年以上的,应优先推荐就业。
2.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扶持、社保补贴等促进就业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3.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组织未就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未就业随军家属实行货币化安置
1.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在部队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由驻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的标准发放随军家属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驻地政府财政安排,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级政府应根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状况,适时调整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随军家属得到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货币化安置政策。
2.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由部队驻地民政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军人转业或调离驻地时,驻军应及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停发其家属待业期间生活补贴。
3.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基本生活补贴,由驻饶部队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规定执行。
二、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常态化机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每年4月份启动。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总结上年度安置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年度安置工作,下达安置计划,组织实施,并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将于每年11-12月份组成督导组,对全市安置情况进行检查,年底进行总结通报,督促安置工作落实。
2.全市各地要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责任制,将其纳入军民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和创建“双拥”模范县(市、区)评选。由市直单位负责接收安置的,军分区政治部负责汇总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组织实施;由县(市、区)负责接收安置的,县(市、区)人武部负责汇总报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组织实施。
3.驻饶部队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体谅地方困难,服从组织安排。随军家属接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的调动或招聘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到上岗。因个人原因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列入安置范围。
4.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驻饶部队每年年底前,将需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册报送军分区(人武部)审核,并提交《随军家属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随军批复、《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本人证件等材料。
三、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军地各级应按照(国发〔2013〕42号)和(赣府发〔2014〕10号)文件要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县(区、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上饶军分区为驻饶部队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驻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驻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消防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市有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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