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项目规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项目规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余府发〔2015〕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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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项目规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1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工业项目规费减免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新余市工业项目规费减免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本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项目规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规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排水管网)费。
除前款规定的规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四条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标准的50%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排水管网)费按标准的70%收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
(二)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民营企业100强,跨省域地区总部设在本市,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自用办公楼建设项目。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排水管网)费按标准的50%收取。
第六条对涉及光电信息、机械装备制造、光伏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生产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排水管网)费按标准的20%收取。
第七条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需进行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排水管网)费均全部免收。
第八条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项目涉及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其它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100%收取。
第九条享受本办法规费减免政策后,有关企业(项目)的投资额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其已享受规费减免的部分,由各收取规费的部门(单位)足额补收。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施行。市政府以前有关规费减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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