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1〕423号

各市、绥中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辽宁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行业技术水平先进,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企业项目。

第三条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产业研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支持企业进行重点项目科技攻关。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企业,为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实行节能减排、提升企业竞争力而进行的重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三)支持企业重点新产品产业化。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推广。

(四)其他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企业其他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相关的项目等。

第五条产业研发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产业研发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在30万元–100万元之间。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一)项目费。是指用于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研究开发、中试及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培训费、鉴定验收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管理单位,为组织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检查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情况而进行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评审费、评审会议费、项目管理系统建设及维护费、审计检查、培训等费用。项目管理费用在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额度的2%从严控制。

第四章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八条申请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业务范围内,并在省内实施的产业化项目;

(三)财会管理机构设置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较好的经营诚信和金融诚信。

第九条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各市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因素,分配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各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后,要根据本地区经济总体规划,结合企业特点提出年度资金重点,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分配资金、公示等工作,不得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市)区。

第十二条各市财政局要根据专家对项目技术、财务等评审结果,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及本地区发展要求,下达项目支持计划。

第十三条各市要在项目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产业研发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备案的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通知市财政局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对两年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产业研发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对产业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其考核结果做为下一年度省财政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凡不按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将调减直至取消该地区的资金分配。

第十七条各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各市财政局要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内容、进度和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进展或发生项目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时间进度变更以及出现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经市财政批准,并报省财政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向各市财政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各市财政局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确保专款专用,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省产业研发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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