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二届全运会大连赛区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5失效日期:2013-09-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二届全运会大连赛区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十二届全运会大连赛区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5日

第十二届全运会大连赛区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大连赛区在筹备和举办期间的无线电管理,保证赛时各种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各种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全运会成功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全运会大连赛区组委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运会大连赛区在筹备和举办期间,在特殊控制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和使用各种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控制区域,由全运会大连赛区组委会确定。

第三条大连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涉及全运会大连赛区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负责组织实施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各运动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安全、公安、工商、广播电视、质监、交通等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全运会大连赛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因全运会事宜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用户,应于2013年7月11日前向全运会大连赛区组委会技术保障部(以下简称技术保障部)提交无线电频率设台申请,由技术保障部对申请用户进行身份确认后,将频率设台申请转交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对其审批并经电磁环境勘测合格后,发放全运会大连赛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件。

第六条获得全运会大连赛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件的用户,应在获得许可证件10日内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检测组申请设备检测,同时将有关发射设备送至指定的检测地点,由检测组进行现场核验、测试。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预约进行检测。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检测的,用户应主动联系市无线电管理局检测组进行说明,由检测组另行安排设备检测时间。

享有外交特权的境外用户,须事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的批准。

第七条经检测合格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由市无线电管理局检测组粘贴上专用标签,其使用者只能在标签上所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的技术指标使用。凡未粘贴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及800MHz集群公网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除外),不得在各运动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八条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漫游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等设备,在使用时无需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和粘贴专用标签。

除上述设备外,其他平时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凡未粘贴专用标签的,不得在各运动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九条实行无线电管制时,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出)境管理

第十条境外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者,应当到辽宁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入关手续。入关后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办理。

第四章无线电干扰申诉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各运动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获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用户可以向技术保障部提出干扰申诉或者直接向市无线电管理局申诉。技术保障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移送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监测定位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在全运会大连赛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如产生有害干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对全运会产生重大影响或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手段或技术措施,对其无线电发射或辐射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或强制拆除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

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依其职权进行监督检查时,全运会大连赛区组委会各部门应当提供各种有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执行公务。公安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全运会大连赛区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

(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第十五条技术保障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如出现空中电波秩序重大干扰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全运会大连赛区的无线电安全。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发射设备的组织和个人,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对全运会大连赛区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3年9月30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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