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 [2012] 162号
颁布日期:2012-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

为科学合理布局我市便民移动餐车,规范便民移动餐车企业经营,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营养卫生、品种多样、质优价廉的快餐食品,根据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便民移动餐车”,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服务业委发展规划的,以机动车辆为载体从事便民快餐服务的售卖餐车。

第三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的选择,将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市服务业委是便民移动餐车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依法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最大限度减少餐车运营对城市交通出行、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的影响。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服务业委负责全市便民移动餐车项目的总体规划和总量控制;负责督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项目的统一管理;负责监督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履行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负责便民移动餐车的年度备案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便民移动餐车项目的立项审批。

(三)市财政局负责便民移动餐车项目扶持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四)市城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便民移动餐车占道手续的审批。

(五)市行政执法局负责便民移动餐车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执法,负责对未办理占道手续进行餐饮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社会公众享有对便民移动餐车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权取得规范

第八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权的取得:

(一)市服务业委拟定便民移动餐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服务业委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确定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

(三)市服务业委要与中标的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签订经营协议。

(四)市服务业委负责将中标企业相关材料抄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第三章便民移动餐车的发展规模与布局

第九条便民移动餐车的发展规模与布局,要确保有效弥补早午餐网点的不足,既要满足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市县主城区人口密集区域市民的就餐需求,又要避免资源拥挤浪费和不良竞争。

第十条便民移动餐车的布局区域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小区、商务区、市场、医院、车站、工厂等市民居住、工作、学习或途经的人口密集区。

第四章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独立经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二)根据经营协议的约定取得合法收益。

(三)对项目发展规划等提出建议。

(四)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经营协议约定的项目推进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二)便民移动餐车实行统一形象、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管理。

(三)便民移动餐车要充分体现惠民功能,在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市民提供放心快餐食品及优质持续高效服务,提供的食品力争做到大众化、多样化、特色化,满足不同阶层尤其是工薪阶层的消费需求,实行明码实价。

(四)必须持续保证餐车的外观效果,不得有较大范围的破损或严重褪色,影响餐车美感;不得超出便民移动餐车范围占道经营,不得私自扩建改装便民移动餐车,不得在餐车上乱搭乱挂,乱贴乱画;切实做好经营地点周边环境卫生的维护,最大限度降低项目运营对环境和市容市貌的影响。

(五)要建立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全面记录所有便民移动餐车每日经营状况,每月5日前汇总向市服务业委上报,内容应包括每辆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明细、增减变动情况及整体经营状况。

(六)要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证便民移动餐车经营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下,服从市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七)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经营的,须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八)项目终止前,仍需按照经营协议的约定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项目终止时,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退出所有经营车辆。

(九)履行包括合法用工在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便民移动餐车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便民移动餐车需列入市服务业委年度发展计划,在履行有关程序及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四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满后,市服务业委将根据经营者履约情况,确定续签或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便民移动餐车实行统一编号,定点经营。变更经营地点需重新报市服务业委和市城建局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便民移动餐车严格执行定时入市、定时退市的规定,经营时间为早5:30-9:00、午10:30-13:30,不得超时经营。

第十七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地点不得距离早午餐网点过近,避免产生经营纠纷;不得近邻垃圾站、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不得占据主要道路。车辆必须专车专用,退市后须停放于正规停车场。

第十八条便民移动餐车的经营应具备满足市民对餐车食品花色品种的需求;应配备清洗消毒、废水垃圾回收、防雨、防蝇、防虫、防尘、防油污地垫等设施设备;应配备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定点经营、定时入市、定时出市、定位存放等情况;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反光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便民移动餐车现场加工制作的产品原料以及售卖的快餐食品,须由经营企业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禁止现场加工制作和售卖其他渠道提供的快餐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条便民移动餐车从业人员岗前须洗手消毒,食品售卖人员须佩戴口罩和消毒手套,做到食品与杂物、钱币分开存放,不得用接触钱币的手直接接触食品,避免交叉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章便民移动餐车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便民移动餐车从业人员应优先录用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鼓励大学生参与。人员一经录用均实行员工制管理,企业须为其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从业人员每年须例行体检一次,持合格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有效,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二十二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岗位服务技能,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三条必须统一规范仪容仪表,统一配带员工牌;严格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符合餐饮业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规范的服务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禁止与顾客争吵;要建立与顾客良好的沟通机制。

第七章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应符合《大连市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所有原材料必须从正规渠道获得,实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

必须具备对相关食品安全的各项卫生指标、微生物指标进行独立检测的实验室和人员配备,或与权威检测机构签订长期的检测合同。

第二十七条食品加工、分装的过程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

第二十八条成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过程必须密封进行;必须配备专用的洗刷、消毒设备;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使用的容器、包装、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二十九条所有配送食品应留样150g以上,留样食品必须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第三十条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制度、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问题食品召回机制,既要保障食品安全,又要做到责任明确。

第八章便民移动餐车的年度备案

第三十一条市服务业委对便民移动餐车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对合格企业颁发统一的便民移动餐车标识。市服务业委负责将备案材料抄报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

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需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市服务业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有关经营手续、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情况表、便民移动餐车明细表。各区市县服务业主管部门需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服务业委报送所在区域便民移动餐车督查情况表。

第三十二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服务业委将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市服务业委可根据经营协议的约定,终止经营协议,收回经营者的餐车经营权。

(一)未认真履行规定义务的。

(二)违反便民移动餐车经营规范的。

(三)无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经营权的。

(五)疏于管理,导致服务质量、产品质量降低,被市民集中投诉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市服务业委可根据经营协议的约定,终止经营协议,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权的,市服务业委可根据经营协议的约定,终止经营协议,收回经营者的餐车经营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被终止经营权后,市服务业委负责依据本办法重新启动便民移动餐车经营者遴选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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