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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花园市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花园市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维护花园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清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花园市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花园市场周边的经市规划部门认定为无审批手续的建筑物,于2015年8月31日前由其搭建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凡占用消防通道进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停止经营活动。
三、凡涉及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要主动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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