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沿海经济强市建设步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2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实行非禁即入的准入政策。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增设前置性审批事项。

(二)放开对投资人员审查。凡法律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凭身份证办理各类服务性企业的注册登记,免除对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审查。

(三)放宽服务业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企业,其名称中可使用“实业”、“发展”等综合性用语;对金融、科技、信息、文化、旅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企业,名称可体现行业特点并灵活核定其经营范围。

(四)放宽经营期限限制。除经营项目有相关前置许可文件的规定外,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服务业市场主体的经营期限,允许由申请人自行申请确定。

(五)放开服务业企业出资限制。支持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其所占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以及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受货币资本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支持公司以股权出资。允许债权转股权。允许海域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未能按规定2年内到位的且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司,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可延长出资权限1年。

二、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六)优先安排现代服务业建设用地。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尤其是省级集聚区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分别经规划、发改部门许可和立项,对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兴办生产性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八)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企业用水(洗浴、洗车高耗水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对福利性和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对其建设中产生的配套费,特殊情况由政府审定后减免。

(九)鼓励服务业各类市场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信息产品技术交易市场等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与公交场站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市、县分成部分。

(十)鼓励城区中心发展服务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鼓励“退二进三”,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原建筑面积除消防配套费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十一)鼓励各类服务业人才来葫工作和创业。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我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在参加特殊津贴评选、“百千万人才工程”评选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加快现代服务业高级人才出国(境)培训工作。学习国外服务业发展模式、发展策略,借鉴国外服务业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为我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服务业人才队伍提供智力支持。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三)自2013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作为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员会共同管理并制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服务业园区、企业和项目发展。

(十四)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服务业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

(十五)对符合条件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企业,经报请省地税机关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十六)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不动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产重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十七)对工业企业分离服务业务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报请省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其自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所购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加速折旧。

(十八)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中介组织发展。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面向生产型的研发、设计、技术、金融、会计、营销、信息和咨询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机构,新建立的企业税收所得按一定比例实行先征后奖优惠政策,一般可按年50%奖励。

(十九)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融资上市的服务业企业,实行市政府对工业企业上市融资相同的扶持政策。

四、扶持重点服务行业

(二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对经认定的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在园区建成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行政规费减免。利用国家预算资金、国债投资、国债贷款、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加快发展旅游业。支持旅游企业提档升级,对旅游景(区)点新评为国家5A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宾馆(酒店)新评为五星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行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组织招徕旅游专列、旅游包机和包船的旅行社给予适当奖励。对以温泉旅游为主题概念的重点项目和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二十二)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省、市确定的重点物流园区、物流重点项目、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支持。对利用我市港口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为港口运营服务的第三方现代物流产业,及其与物流业相关的仓储、通讯、道路等项目,本着“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对为制造企业供应链一体化运作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含量的物流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办法,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小型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三)大力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对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全国性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本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设备和核心软件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缴纳营业税超过1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软件工程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四)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规定区域内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建用房价格的10%,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由财政实行3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十五)积极发展会展业。对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的2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资金额给予奖励。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按照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额给予补贴。

(二十六)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对从事农业灌溉、兽医、化肥、农药、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涉农服务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在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1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

(二十七)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公司,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1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

(二十八)鼓励发展公共服务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免收费方面,享受与公办中小学同样的优惠政策。

(二十九)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葫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行的,奖励80万元;设立支行的,奖励20万元。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支机构的,奖励10万元。证券业金融机构新设证券营业部的,奖励1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分支机构的,奖励1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地方金融机构(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三十)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纳入省沿海经济带6个重点园区和规划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总部,自总部引进后,第1年起至第5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比例予以奖励。前3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后2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40%给予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立实行总部纳税的国内外总部机构、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海运中心等,其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给予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补贴500万元,5亿元以下、3亿元以上的补贴300万元,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贴20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其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均由所在地区政府支付。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6日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钢胜利机械厂前进机械厂移交我市管理实施政策性破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