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招商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葫政发〔2012〕2号
颁布日期:2012-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招商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政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沿海经济强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直接介绍或推荐最终促成项目落户我市投产经营且在我市纳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税收征缴所辖地同级财政部门承担。以人民币支付(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结算)。

第四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应予以奖励: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或属高新技术项目;

(二)工业类项目正式竣工投产,农业类项目投入运营,三产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全部建成开业;投产后的项目增加投资部分不作为引荐人奖励的依据;

(三)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

(四)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外资和省外内资,不包括省内民间融资、银行借贷;

(五)项目单位必须在市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必须在市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六)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且在项目所在地的招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

(二)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

(三)属职务行为引进的项目。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单个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累计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人,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奖励5‰。对外商投资一次性到位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奖5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累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省外内资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人,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奖励5‰。一次性投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单体工业项目,加奖5万元人民币。

(三)凡引进上市公司、国内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的,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奖励程序

(一)登记。引荐人待项目开工建设后,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招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60日内,引荐人向项目所在地的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引荐人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人的书面认可;

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

3、验资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

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建筑营业税原始发票,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

5、以旧设备出资的,提供法定专业机构评估报告;

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三)审核。由项目所在地的招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招商引资奖励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奖金兑现。

(一)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人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人组织协商分配。

(二)引荐人依据本办法获得的资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分期实施的项目,在每期工程竣工后先按当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兑现奖励,其余部分待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予以兑现。

(四)在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引荐人引进的客商在本市再进行投资的,对引荐人不再奖励。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招商引资引荐人有异议或者奖励资金不到位,可向市经济合作办公室(招商局)提出诉求。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园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经济合作办公室(招商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合作办公室(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往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钢胜利机械厂前进机械厂移交我市管理实施政策性破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