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4〕191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阿拉善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盟行署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7日

阿拉善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范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要求,采取"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理顺公共资源交易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和交易程序、交易规则,依法对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和交易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2.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规范运作,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监督检查。

3.坚持管办分离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剥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操作职能,实行管办分离的运作模式。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公开交易、公平竞争、公正操作,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公共资源流失、浪费和分配不公。

二、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一)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是全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措施,指导部署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有关盟领导担任,委员由盟行署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二)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是公管委的办事机构,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1.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牵头建立、管理全盟统一的综合专家库,指导、监督综合专家库的使用;牵头建立、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立中介机构库,制定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2.监督职能。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对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并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3.协调职能。综合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盟开展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性交易服务平台,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执行职能。按照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国有产权等交易项目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各类进场交易项目,实行统一登记、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统一收退保证金、维护场内交易秩序、集中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等工作;按有关规定从综合专家库、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和中介机构,并对专家和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动态考核。

2.协调职能。协助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对交易场所内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投诉举报。

3.服务职能。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维护场内的交易秩序;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各类信息资源集中共享服务。

4.建设和维护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建设电子化招投标平台系统,实现各类交易全过程网上运行,与全盟行政审批和监察等电子平台实现无缝对接,为信息的公开发布及交易监管提供必要的软件支撑;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电子化评标系统、远程监控系统、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会员库、诚信库、中介机构库、数据统计分析等基础设施的使用、维护工作。

(四)盟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经信委、卫计委、水利局、交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进驻交易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履行审批、备案、查处职能,处理相关投诉事项。

1.管理职能:依法对本行业交易项目核准备案,审批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等;负责对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等条件进行审查;配合公管办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定,拟定本行业的交易规则、制度;配合公管办建立和管理本行业的综合专家库,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使用;配合公管办建设和动态管理本行业市场信用体系;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及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2.监督职能: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对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依法进行全过程监管,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审核确认交易过程、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受理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五)盟监察部门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六)招标人(包括采购人、转让人、出资人,以下统称招标人)在交易过程中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在交易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能:

1.决策职能。招标人根据交易项目本身的要求,依法依规在交易公告或者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包括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设定条件;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委托其办理交易事宜,也可随机在中介机构库中抽取;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参与职能。招标人在相关媒介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人按项目专业类别和数量组建评标委员会,可委派具有与交易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代表参加评标工作,但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遇有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综合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招标人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招标人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会。

(七)中介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公司、拍卖公司等,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入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前按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在交易过程中,受招标人委托,拟订交易方案、编制交易公告和文件,为招标人提供专业服务;对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国有产权等项目,依法组织交易活动。

(八)投标人依法依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自主投标、确定投标报价、自主决定参与或放弃投标竞争;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中标项目;依法依序提出异议,投诉、举报交易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各部门监督管理,接受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各级政府自筹资金、采用PPP等方式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盟本级、阿拉善左旗(含敖伦布拉格产业园区,下同)、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含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下同)辖区内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二)政府采购。盟本级、阿拉善左旗依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的选定。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全盟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盟级权限范围内以及自治区委托的矿业权出让。

(四)产权交易。全盟范围内国有、集体资产,以及国有、集体控股、参股产权交易。

(五)其他公共资源和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中,规划编制、工程咨询、造价咨询、评估、拍卖、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选定;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项目和社会资源项目,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专营权以及衍生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冠名权及其他有关权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及其他公有资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六)提倡、鼓励非公有单位相关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

交易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具体操作:

(一)项目进场交易登记。交易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由招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项目批复,对符合规定的交易项目进行登记、编号。

(二)发布交易信息和文件。招标人按要求编制公告及文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和文件。

(三)答疑、现场踏勘。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标前答疑会。

(四)组织交易。开标、挂牌、拍卖在交易中心场所内进行,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持有效证件进入。公管办、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评标专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统一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公示交易结果。交易结果由交易中心在统一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交易确认。交易中心在交易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确认书等,依法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各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按照盟委、行署统一决策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要求,指导、监督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共同落实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配套制度。建立由公管委或公管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现场协调等各项规章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现场协调解决交易中心建设、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应急问题。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则、监督执法、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部门配合、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交易中心、招标人、中介机构、投标人接受公管办、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审计、公众媒体等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加强交易中心内部监督管理建设,提高监督的综合效果,增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透明公开性,形成多方位立体监督模式,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搬进"玻璃房"。

(四)加强责任追究。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工作,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监管不力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监察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在项目管理、交易运行等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对按照规定应进场交易不进场的、违反规定进行场外交易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意见下发执行后,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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