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四日

通辽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

与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通辽市是以蒙古族为主体、多民族聚居的城市。全市总人口318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63万,占总人口的51.2%,少数民族人口中蒙古族151万人,是全国蒙古族最聚居的地方。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的快速推进,城市人口日益增多。现在,主城区户籍人口46.8万人,流动人口21.4万人,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达7.6万人。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民族工作领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为此,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增加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时代主题,以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及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着力点,在城市民族工作的总体框架下构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正确处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城市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公平公正对待、服务与管理并重、携手共建和谐”的基本方针,以摸清底数、采集信息、归类建档为切入点,准确掌握我市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基本情况,成立政府推进流动人口管理基础工作领导小组,努力探索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机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互联互助的服务与管理模式,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委协调、相关部门参与、信息资源共享、综合服务到位”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新格局。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全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为体现试点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市主要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并在相关街道办事处成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民族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专(兼)职民族工作助理员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为成员。下设由街道办、派出所、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业务工作。在抓好上述试点工作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全面展开。

四、工作分工与职责

(一)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具体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及《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全面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建设规范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体系,认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三)教育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协调和督导。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协助街道、社区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数据采集、登记等工作;预防和打击侵害少数民族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实施救助帮扶工作,并指导街道社区保障进城务工一年以上的少数民族员工享有与城市常住居民的同等权利。

(六)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设立少数民族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财政部门: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与常住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创业或就业培训;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受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

(九)住建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工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医疗服务;开展传染病防治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督促妇幼保健单位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进行分级管理;指导妇幼保健院为在本市出生的流动人口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情况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

(十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计生的相关资料、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发放和查验;依法对违反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处罚。

(十二)工商部门:负责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办理和查验有关证照工作,支持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实施创业或就业,在办理相关手续上予以政策照顾。

(十三)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出摊占道、摆摊设点、设置户外广告、乱张贴、书写等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外来少数民族经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旅游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度假村等机构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12月—2012月3月,为机构组建和宣传动员阶段。市及各旗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迅速成立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并在街道社区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站(室)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援助中心”、“少数民族服务窗口”,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步骤,对工作进行量化分解,初步完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载体建设任务。

第二阶段:2012年4月—5月,为信息采集、登记阶段。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对全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落实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建立“通辽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信息平台”和“通辽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数字化平台”及时掌握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动态,指导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6月—7月,为检查验收、总结阶段。分析梳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为全面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模式。在此基础上,向全市全面推广试点经验,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具有全市区域特色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任务。

六、工作措施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将会成为投资创业、谋生的热点地区,外来流动人口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表现会更突出。因此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特别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更要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努力使管理工作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设立宣传点、召开各种会议、上门入户走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社区党政校和相关宣传阵地,在广大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城市居民群众中宣传党的民族政策。通过举办民族特色活动丰富群众的民族知识,逐步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形成各民族间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在相关执法部门普及民族知识,结合“六五”普法,将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作为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加以学习贯彻,努力做到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确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各界对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动员组织群众主动申报登记,准确采集信息。

二是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要根据各辖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状况,科学合理地配备工作人员,做到人熟、地熟、情况熟。由民族事务部门牵头,设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各街道参与成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设立固定的办公地点,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增加投入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这一特殊人群的沟通、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要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信息台帐,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员动态,加强与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等执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全面覆盖的工作格局。并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入户调查,全面采集人口、房屋信息,逐项填写统一制作的《少数民族人口基本情况调查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并逐一登记建档。

三是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新的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以本民族语言文字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开设蒙汉双语课程,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双语教育补助。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由政府予以保障。也要针对少数民族流出地滞后的经济发展和城市流入地教育资源有限的现实状况,以公办教育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施义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以政府的保障经费为主,多方筹资、多方办学等方式,保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和完成义务教育的权益。还要动员国内外民间机构(NGO)、慈善基金会、各社会团体、有志于民族教育的少数民族企业家和民族骨干人士、宗教界、文化教育界等社会各界捐资助学,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还要发挥宗教教育资源优势,实现宗教教育和义务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和维护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正当合法权利。

四是建立就业服务工作机制,促进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现就业。对于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我们致力于建立工作机制,要求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少数民族就业服务专门服务窗口,认真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一是摸清情况。要求全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办理失业登记时,由就业服务前台人员详细了解他们的情况,包括他们的就业愿望,民族宗教信仰、职业技能情况,身体状况、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居住结构、培训意向结构、求职手段、求职渠道、希望的求职地点等。为开展就业工作做好基础工作。二是建立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服务工作机制。为少数民族服务对象免费办理《就业与失业登记证》,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免费并优先为少数民族服务对象开展接续医疗保险服务,优先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失业保险信息查询以及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优先为少数民族创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服务,优先并免费为少数民族服务对象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社区实现就业,实行部门联动,推进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族和宗教事务等部门联手,将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列为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建立“一帮一”结对子的帮扶活动。政府、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都要求优先安置包括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内的就业援助对象。

五是实行服务与管理并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工作职责分工,完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要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千方百计的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予以特殊关照,为他们排忧解难。在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我区城市管理中的规定和政策,让他们了解如何遵守,另一方面要依法从严管理,对那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依门设摊、占道经营者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坑蒙拐骗,偷盗扒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容市貌和治安环境。在严格管理的同时,积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热忱服务,要与卫生医疗、计生协会、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同配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就业、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提供服务,让他们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从而自觉地做到遵纪守法,服从管理,逐渐减少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摩擦和纠纷。

六是依托社区,开展活动。各基层社区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及时掌握本社区范围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到社区服务之中,把他们与本社区居民同等看待,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关照。积极吸纳有文化特长的外来少数民族参加社区的文艺团队,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为各民族友好交流架设桥梁,积极引导,帮助外来少数民族热爱通辽、热爱科尔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文明新市民,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附件:通辽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

通辽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李永刚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布和市政府市长助理、市民委主任

陈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王德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闫佩林市司法局局长

王斌市住建委主任

纪渤源市民政局局长

宝丽华市教育局局长

李莉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白力军市卫生局局长

吕新生市工商局局长

林峰市财政局副局长

梁宝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委,主任:赵乌日塔(市民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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