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节能降耗预警机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节能降耗预警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区节能形势分析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立节能降耗预警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全市节能工作目标为:万元GDP能耗达到1.62吨标煤,比2009年下降4.4%;各旗县市区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按2008年节能减排会议上签订的责任状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节能降耗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正确认识和处理节能降耗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坚持把节能降耗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延伸、产业升级和产业多元,努力实现“四个提高”和“两个降低”,即提高产品附加值、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降低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突出抓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指标的统计、监测。以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和10户年能耗10万吨标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工业节能降耗预警机制,并逐步拓展到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拓展到一、二、三产业的各个领域。

(三)总量控制,增量把关,效率优先。按照全市及各旗县市区的节能目标,对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加以控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通过能评审查,严格控制高耗能和低附加值的新上项目,严格控制能耗总量的过快增长。

(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由市经委、统计局牵头,重点抓好全市10户年耗能10万吨标煤及以上企业节能指标的预警工作;各旗县市区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10万吨以下企业节能指标的预警工作;发改、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节能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标的预警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与本地、本系统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相适应的能源统计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耗监测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加快能耗监测体系建设,全面监测能耗指标数据质量,确保各项指标真实、准确。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和能源利用监测工作,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市经委、市统计局负责1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按季度公布各旗县市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各旗县市区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及所辖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指标监测工作。

(三)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月分析当地和重点企业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预测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对预测不能按计划完成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信号,并分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必要措施。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旗县市区以及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和产品的监控,确保其单位能耗持续下降。要全面推进新型能源、铝后加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光伏等高附加值、低能耗产业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促其早日投产为2010年节能降耗发挥稀释作用。市节能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旗县市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节能成效不明显、可能影响全市节能目标实现的,要给予警告。

(四)积极做好预警后处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接到预警信号和限期整改意见后,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节能降耗目标落实应急预案,一旦预测不能按计划完成年度、季度、月度目标,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按计划实现节能降耗目标。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预警指令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从严进行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四、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立节能降耗预警机制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各自实际,制订预警预案,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快节能降耗预警机制建设。各级经委、统计、发改、建设、交通、农业、质监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节能降耗预测预警和预警后处理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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