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体育类社会组织加快发展的意见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体育类社会组织加快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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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体育类社会组织加快发展的意见(乌海政发〔2013〕63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文化、体育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文体类社会组织)是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建设和谐社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支持文体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围绕建设自治区西部区域中心城市目标,推进我市经济和城市转型升级,突出发展重点,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加强规范管理,强化保障措施,促进文体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富裕、宜居、美丽、和谐、幸福乌海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宽进严管的原则,取消所有收费及不必要的登记限制,简化登记程序。
——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改革方向的原则,鼓励民间文体类社会组织自治发展,允许同类型文体类社会组织注册,形成百花齐放的竞争局面。
——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注重服务、扶持,重点监管文体类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程序等。
(三)总体目标。
努力建设一批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活动长久、内容健康,在地区甚至在全区、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文体类社会组织,并为全市其他社会组织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措施
(四)改革管理体制。
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文体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行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领导职务,推进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进程。申请成立文体类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备案),注册资金可为“零”。申请成立文体类社会组织名称冠以“乌海市”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冠以“乌海市**区”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社区文体类社会组织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发起人或者举办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成立文体类社会组织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拟成立文体类社会组织的名称作出批复。申请社会组织注册(备案)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五)加强分类指导。
鼓励社会力量在文化、体育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步扩大规模,形成产业。鼓励和支持其参与社会服务,扩大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促进其加快发展。文化类社会组织要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以丰富市民业余生活为导向,扩大市民参与面,组织市民广泛参与文化活动,逐步培育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市场,延伸政府的部分管理职能,引导市民选择文化服务和产品,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质量与效率。体育类社会组织要繁荣社会体育和群众体育,以健身项目为主线,竞技项目为补充,群众需求为方向,形成相对独立、横向联系、各方交流、覆盖面广、不同层次、特色各异的体育活动,引领群众参与。
三、政策保障
(六)建立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对活动开展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文体类社会组织每年依据其活动影响力,有计划的给予资金扶持。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各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对优秀文体类社会组织予以扶持和奖励,对优秀地区和单位进行表彰,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财政投入。
——举办全国性活动,给予5万元奖励;
——举办全区性活动,给予3万元奖励;
——举办区域性(至少五盟市)活动,给予2万元奖励;
——举办全市性活动,给予2万元奖励;
——以社会组织名义参与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活动,分别给予获前三名的社会组织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以社会组织名义参与全区性社会组织的活动,分别给予前三名的社会组织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每年召开文体类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大会,对活动突出的社会组织和社区进行表彰;
——对举办效果好、规模大的社会组织可以单独研究资金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七)健全相关的配套政策。
建立政府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的机制。支持文体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可以根据实际,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具备资质和条件的文体类社会组织委托、授权、购买社会服务,具体办法由民政和财政部门制定。加强文体类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健全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政策,发挥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文体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免费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市、区政府在城市发展中,要高标准地规划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场馆。现有的文体活动场馆,要努力向市民免费开放。
四、日常管理
(八)建立部门联合指导机制。
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指导机制,依法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负责准入登记;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帮助文体类社会组织明确发展方向,开展各类活动;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业务指导。
(九)建立文体类社会组织内部自律机制。
完善文体类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推行社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运作透明度,健全监事专职监督、会员民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
(十)建立健全文体类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对文体类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一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实行有序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并予以撤销。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文体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加大扶持力度,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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