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文号:兴署办发〔2012〕16号
颁布日期:2012-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2〕16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兴安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

为切实做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五个坚持"的基本要求,针对制约全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问题,围绕经济发展、科技教育、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等9个方面46项重点内容,认真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任务分解

(一)管理通胀预期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1“米袋子”、“菜篮子”负责制是否落实。

2主要农产品、基本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是否充分保障。

3农副产品流通渠道是否畅通、收费是否规范、减免政策是否落实。

4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是否及时、合规,配套措施是否落实。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是否落实。

5恶意炒作、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不法行为是否得到严肃查处。(发改委牵头,财政局、农牧业局、经信委、审计局、公安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及自治区《实施意见》情况

1是否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中央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和任务分解情况。

2农田水利、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等重点水利项目建设是否到位。

3水利建设资金、水利建设金融支持、水利建设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等政策是否得到落实,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是否得到落实。

4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是否确立,城乡水资源管理、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是否统筹规划、协调实施。水利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批、实施是否合法合规。

5土地出让金收益是否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是否划出部分城市建设维修费用于城市防洪。

6水利发展体制机制是否不断创新完善。(水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兴安盟分行、兴安盟银监分局配合)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1各地是否对《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是否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否符合本地实际,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是否完成。

3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落实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是否办理了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项目手续。

4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税费政策是否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否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等要求,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其他规定和强制性标准。

5中央、自治区和盟行署下达的补助资金是否按时分解下达到位。提取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7%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是否落实,是否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6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和保障性住房运行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是否公开透明,分配结果是否公平公正。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信息是否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民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1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目录支持方向。

2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3项目计划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管理要求。

4项目建设和运营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是否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渠道来源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财政科技专项经费管理要求,支出是否规范合理。(第1项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第2、3、4项科技局牵头,第5项财政局牵头,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兴安盟分行、兴安盟银监分局配合)

(五)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政府节能减排规划编制和目标责任制是否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是否完善,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减排措施是否到位,节能目标是否完成。

2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3建设项目是否违反国家、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管理规定,是否存在越级审批、降低评价等级的行为。各类产业园区是否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是否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是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是否认真开展矿山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基础性调查,编制和实施了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责任制是否得到落实,开发建设与日常运营活动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建设要求。

5重点行业环境污染是否得到有效治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减排目标是否完成。

6重金属污染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饮用水安全保障、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危险废物处置等方面工作是否有效。

7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政策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健全了矿业企业监管及矿山开发与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8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是否到位。(第1、2项发展改革委牵头,第3、4、5、6项环境保护局牵头,第7项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第8项财政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兴安盟分行、兴安盟银监分局配合)

(六)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民生项目用地是否计划单列、供地是否及时到位。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型商品房建设用地是否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有无对国家禁止供地项目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项目供地。是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相关政策。有无超标准超容积率供地。是否实行项目供地准入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土地政策。

2是否严格落实耕地、草牧场保护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是否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补平衡,是否及时完成建设用地"占一补一"任务。耕地项目验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按时完成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信息报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是否符合规定指标。

3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侵害农牧民权益问题严重地区的有关人员是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国土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民政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七)维护农牧民利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惠农惠牧资金项目是否落实到位,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2是否存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以及企业占用耕地、草场、林地,与民争利的行为。

3在土地、草场、林地承包、流转中是否存在损害农牧民利益的问题。

4是否存在违规违法强征强拆、征地补偿款不到位问题。

5是否存在面向农牧民和嘎查村级组织的乱收费和集资摊派行为。(农牧业局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民政局、公安局配合)

(八)重要民生指标的落实情况

1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达到自治区要求。

2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是否达到自治区要求。

3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率、域镇"三无"人员生活补助是否达到自治区要求。

4提高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是否达到自治区要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配套资金能否到位。

5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免收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是否得到落实。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能否按自治区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的标准开展。(第1、3项民政局牵头,第2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第4项卫生局牵头,第5项教育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九)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明确,事故隐患是否得到有效防止和减少,是否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

2对食品药品安全是否进行经常性安全监测,是否建立起协调统一、运行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络是否有效运行,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是否到位。

3校安工程资金是否到位,建筑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严肃查处了在校安工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第1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第2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第3项教育局牵头,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人防办配合)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盟里成立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纪委监察局。各旗县和盟直各牵头部门要抓紧成立相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指定专人牵头负责此项工作,落实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重点。要把确保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开展落实"十二五"规划、管理通胀预期等九个方面内容的监督检查。要把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检查资金拨付和配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坚决防止滞留、挪用、挤占、截留等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增强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抓责任,对牵头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实施对牵头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迎检汇报。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助、全力支持,按照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四)严肃执纪执法。各地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格执行纪律作为推动整改落实、确保检查实效的重要手段,对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发挥警示作用。

(五)监督检查时间安排。各地各部门要在4月底之前集中开展自查和督查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自查和督查情况书面报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工作领导领导小组将在5月初对各地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信息报送工作,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69523,传真:826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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