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枣庄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枣庄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标,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体系,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培训对象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接收安置政策、能够正常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二)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

三、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在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武装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和实施。

(二)技能为主,学历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三)自愿报名,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可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参加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每名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四)属地管理,统筹安排。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区(市)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市)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四、组织招生

(一)确定机构。市、区(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实训设施好、就业渠道广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二)宣传发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包括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设置、收费标准、报名条件、推荐就业方向等)报送市、区(市)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应在办公场所、宣传栏、有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布,并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组织报名。市、区(市)民政部门在退役士兵返乡报到时,每人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通知》(包括退役士兵培训开设专业、培训时间、推荐就业、报名办法等)。有参加教育培训意向的退役士兵,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安置地的民政部门报名,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领取《入学通知书》。需跨市参加教育培训的,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制定计划。市、区(市)民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情况,及时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制发教育培训计划。

(五)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业后,由市、区(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教学管理

(一)科学组织教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

(二)规范考试考核。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进行考核,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及时发放相应学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原则上单独编班,但在人数比较少的情况下,也可以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强化心理辅导,增强退役士兵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对教育培训期间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应予以表扬鼓励;各人民武装部要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参与指导当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管理工作。

六、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

(二)完善就业服务。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三)落实优惠政策。各级要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录(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

七、经费保障

(一)资金渠道。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实习试验费、意外伤害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费等。参加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统一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减免政策。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经费管理。教育培训经费由承训机构向市、区(市)民政局申报,市、区(市)民政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后直接拨付承训机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专款专用。

八、明确职责

(一)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机构确定、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颁发证书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督,确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人民武装部负责退役士兵入伍前和退役后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参训管理工作;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搞好教学保障和日常管理,办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手续,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就业。

(二)加强监督考评。各区(市)政府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与创建双拥模范城、领导干部评价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定期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将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员教育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学业证书“双证”获取率须达到90%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后的就业(含自主创业)率须达到90%以上。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市)不能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城。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目标考核,由市民政局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军队共同参与。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机构负责。

各区(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具体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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