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7月
为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模式,推动关闭矿山企业存量土地的整合利用,促进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签署的《关于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矿业用地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要以部省合作协议为指导,以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整合利用关闭矿山、废弃工矿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解决整合保留矿山企业升级改造用地的需求,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优化矿业用地布局。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导、依法合规。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要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2封闭运行、总量平衡。按照“封闭运行、总量平衡、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将关闭矿山、废弃工矿拟整理复垦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复垦区”)与整合保留矿山企业需要新增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区”)组成项目区,做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3维护权益、共同促进。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障矿山企业用地需求的同时,要有效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履行告知、听证和发布公告的程序,充分听取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未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工作。
二、责任分工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方案的编制,并组件报批。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土地整治规划,负责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的申请,负责政策指导、规模调控、项目方案审查、下达周转指标,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复垦验收,并将通过评审的项目方案上报国土资源部。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市级土地整治规划、汇总本行政区内的矿业用地复垦规模、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等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内土地整治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企业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踏勘、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的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定的职责划分,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的合力。
三、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
有用地需求且自愿进行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的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专项调查情况和申请用地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用地企业共同编制《县域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区地块组成和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需求量,并提出申请报告,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1县域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用地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规模、投资规模、扩建计划和用地计划等;
(2)用地矿山企业的土地利用现状,复垦区和建设区的范围、四至、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
(3)建设区总体规划,复垦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4)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进度计划安排;
(5)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需求量以及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2项目申报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含县及其各项目区申请的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数);
(2)项目区实施方案文本;
(3)项目区1∶10000比例土地利用现状图;
(4)项目区含复垦区和建设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图;
(5)项目区的地籍资料文件;
(6)复垦区的复垦方案;
(7)建设区的平面布置图;
(8)项目区矿山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书面意见;
(9)县级人民政府确保企业复垦资金投入、按时完成并按期归还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的承诺函;
(10)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3省国土资源厅接到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县域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和申请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评审论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4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以县域为单位。确有必要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进行。
(二)用地报批
1建设区须进行土地征收的,按申报建设用地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附经批准的《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使用“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进行区位调整,以建设用地申报,按占用规模整体审批。
2征地补偿应根据占地实际类别,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县级人民政府与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征收的国有土地,应按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向矿山企业供地。
3建设区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按征地程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征地报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指导意见,对拟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进行总体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组织复垦
1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要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有关规定,具体落实复垦方案。
2县级人民政府协调监督矿山企业及时足额筹措复垦资金,并将复垦资金纳入企业成本,专户列支,专款专用。
3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山企业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管理台账,对建设区和复垦区土地进行专项统计。
4复垦区新增的农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建设区占用的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不能减少。复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5复垦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自查。自查合格后,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项目区验收。
6复垦区验收合格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完善地籍资料,归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头绪多,政策性强,涉及多方利益,各地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要成立领导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规划、农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共同推动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畅通绿色通道,积极主动服务。要严格按照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深入细致地抓好项目具体实施;要全面及时提交申请资料,提高报地、批地效率;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要强化项目实施动态监管,督促复垦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质保量完成复垦项目,及时归还矿业用地复垦利用周转指标。
(三)建立健全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和调研、督导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围绕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中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保障此项工作依法规范运行。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复垦项目的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复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县域实施方案,对复垦项目区实施情况组织不定期评估。对连续两次评估未达到要求的,不再审批下达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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