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 确保圆满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政办发〔2011〕12号
颁布日期:2011-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圆满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各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日前,袁纯清书记、王君省长就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落实整合重组的目标、任务和各项工作措施及纪律规定,坚定不移推进,不可延误。2011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袁纯清书记、王君省长重要批示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圆满完成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组整合方案,认真执行各项纪律规定

(一)不得增加矿井数量。确需增加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不得增加办矿主体数量。确需增加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不得减少关闭矿井数量。确定关闭的必须按期全部关闭,确需保留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已批准由各企业主体整合兼并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改变原方案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省属企业(包括煤炭企业)不得擅自出让股权。确需出让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煤炭企业不得擅自出让资源。确需出让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各企业主体对本企业的矿井不得转包、租赁给其他企业生产经营。

(八)过渡期生产的矿井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不再受理增加矿井和主体数量及减少关闭矿井数量的申请。

二、做实做强主体企业,扎实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

(一)主体企业要真正完成实质性接管。主体企业要对整合包内的所有矿井实现全面接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配齐“六大员”,健全管理团队,完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煤矿的安全和生产建设。

(二)建设矿井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坚持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按照质量标准化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达标,严把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关,要高标准验收,未达标的不得投产验收,建设高水平现代化矿井,提高煤矿技术管理水平。

(三)要按期完成矿井关闭任务。对已明确列入关闭且不具备过渡期生产的矿井,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标准关严关死,并加强巡查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列入过渡期生产的矿井,要在过渡期结束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按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包内的矿井,要以设计审查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确定的保留和关闭矿井为准,保留矿井只准布置一井一面、一套生产系统,其余不利用的井筒,由市、县人民政府和主体企业按照规定和标准实施关闭或拆除。

三、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煤炭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在对省内煤矿企业严格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驻晋煤矿企业的监管;在加强对生产矿井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在建矿井的监管,从而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切实加强建设改造矿井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精神,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的各个阶段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同步完善安全设施,不准擅自违反施工顺序组织施工,严禁不顾安全盲目赶超进度、随意压减工期,严禁层层转包或挂靠施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瓦斯和水害等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建设矿井安全。

(三)切实加强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监管。对过渡期生产矿井,主体企业必须完成实质性接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主体企业组织生产。过渡期生产矿井,只能在已形成的回采工作面组织回采作业,不得进行掘进作业。各地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严格安全标准,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组织生产,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生产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各地人民政府要继续发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主体作用,加强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推进各项措施和纪律规定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加快手续审批、证照办理进度。主体企业要积极主动推进工作,加快资金补偿到位、实质性移交接管到位工作进度,确保圆满完成整合重组任务。对实施进度慢的市、县和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进行专门约谈。对不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纪律规定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监察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问责和处理意见。对拒不配合完成兼并重组工作的煤矿,由省监察厅牵头,采取必要措施督促推进;对无限期拖延的煤矿,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煤矿企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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