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食盐储备制度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食盐储备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市政办〔2012〕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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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食盐储备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食盐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食盐安全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我市是全国碘缺乏病的主要地区,同时又是食盐的纯销区,对食盐的生产、运输、储备依赖程度较高,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的异常波动,增强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特殊时期食盐的持续安全供应,根据国家有关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食盐储备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1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食盐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盐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由市、县盐业公司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储备。市级食盐储备由山西省盐业公司晋城分公司承担,县级由所在县(市)盐业公司承担。仓储设施需改扩建的,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安排。
二、食盐储备一次性入库费用及储备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按储备量分级负担。全市各种盐常年储备规模7200吨(食用盐4200吨、工业盐3000吨),其中食用盐储备由市、县两级盐业公司常年储存,市级公司储备食盐3000吨、县级公司储备食盐1200吨。2012年市财政予以解决一次性市级食盐储备入库费用12万元,从2012年起至2015年,市财政每年在年初预算中安排食盐储备贴息资金,按实际储备规模和贷款发生的利息数核实批拨。县级储备资金由县财政按各自食盐储备量自行安排。
三、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储备管理和储备供应长效预警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职能。食盐专营企业要发挥好市场主体作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对食盐调运、供应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本地食盐储备制度。
四、各县(市)盐业公司要按照食盐储备质量和保管要求,定期对储备食盐进行轮换,确保储备食盐质量和安全。遇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直接或授权动用储备食盐。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食盐储备工作,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食盐储备制度建立、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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