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圆满完成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圆满完成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圆满完成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圆满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2号)文件精神,按照王清宪代市长重要指示精神,现就我市圆满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和切实搞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组整合方案,认真执行“八项规定”
为圆满完成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任务,省政府制定了“八项规定”,具体为:
(一)不得增加矿井数量。确需增加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不得增加办矿主体数量。确需增加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不得减少关闭矿井数量。确定关闭的必须按期全部关闭,确需保留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已批准由各企业主体整合兼并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改变原方案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省属企业(包括煤炭企业)不得擅自出让股权。确需出让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煤炭企业不得擅自出让资源。确需出让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各企业主体对本企业的矿井不得转包、租赁给其他企业生产经营。
(八)过渡期生产的矿井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不再受理增加矿井和主体数量及减少关闭矿井数量的申请。
各级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出台的“八项规定”,不得提出或受理增加矿井数量、增加办矿主体数量、减少关闭矿井数量和调整整合主体的申请;各地方煤炭企业不得擅自出让股权和资源,确需出让股权的,必须提交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办理;各主体企业不得将本企业的矿井转包、租赁给其他企业生产经营,否则,一经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过渡期生产矿井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制定计划,限期关闭。对未验收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的关闭矿井,要在3月底前必须验收移交。
各级要认真落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2011年第3次会议纪要精神“今后,方案批复保留的煤炭企业控股股东和股比不得随意变更,股比确需变更的,主体企业股比应符合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第八次会议纪要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对方案批复保留的煤炭主体企业股东和整合内容不变更,仅涉及调整煤炭企业其他股东和股比及变更名称核准方式的,由地方政府和主体企业提出申请,省工商局依法直接办理”。
二、明确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目前,全市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和攻坚时期,各级要认真梳理工作难点和存在问题,加强指导协调,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快资金补偿、证照办理、手续审批、关闭矿井移交等工作,圆满完成兼并重组整合任务。
(一)全面完成资产评估和资金补偿工作
资产评估和资金补偿工作是当前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关键。各级必须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按照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的精神,本着尊重历史、互利互惠、协商解决的原则,逐矿分析、解决问题,采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认的方式,解决资产评估遗留问题,全面完成资产评估确认,并多方筹措资金,确保按协议进度100%补偿到位。
(二)主体企业要完成实质性接管
主体企业要按照“集团化建设、资本化运营、精细化管理、规范化发展”的思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整合融合,完善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充实管理人员,配足专业人员,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负总责的技术管理体系,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规范运行,实现对所属矿井的全面接管,全面负责煤矿的安全和生产建设。
(三)加快建设矿井开工建设步伐
要按照全市“煤矿建设规范年”活动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力争6月底前所有建设矿井开工建设。要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达标。从严监管建设项目,严把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关。未达质量标准化条件的不得投产。
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一)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和“安全标准化达标年”活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煤炭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及其所属各煤矿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一岗双责、层层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业务保安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矿长外出请假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切实提高现场管理水平。2011年底全市所有生产矿井和建设改造投产矿井必须达到省级二级以上标准。未达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改,限期达标。
(二)严格落实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环环相扣、层层负责”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分解责任,细化目标和标准,继续完善和强化五人监管小组的工作职责和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领导包片、科室包矿、驻矿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持续引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指导煤矿企业全面深入排查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要抓好瓦斯、水、火等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重大灾害治理;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组织生产建设的,也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三)严格落实建设改造矿井安全管理。建设改造矿井要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精神,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瓦斯和水害等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建设矿井安全。在施工的各个阶段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同步完善安全设施,不准擅自违反施工顺序组织施工,严禁不顾安全盲目赶超进度、随意压减工期,严禁层层转包或挂靠施工。
(四)切实加强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监管。对过渡期生产矿井,主体企业必须完成实质性接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主体企业组织生产。过渡期生产矿井,复产后只能在已形成的回采工作面组织回采作业,不得进行掘进作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严格安全标准,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组织生产,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工作面组织生产。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兼并重组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责任主体,要继续发挥推进煤矿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作用,主要领导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要亲自抓、总负责,加强指导协调,切实解决兼并重组工作中遗留问题和尚未解决的矛盾难点,全面推进各项措施和纪律规定的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对复产复工矿井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进一步协调督促省属煤矿企业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整合矿井复产复工,提高煤炭产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主体企业和各煤矿企业要坚决克服等待观望倾向,不要对调整方案抱有任何幻想,寄予任何希望,要积极主动推进工作,加快资金补偿到位、实质性移交接管到位工作进度,不折不扣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市直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加快手续审批、证照办理进度。对实施进度慢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要进行专门约谈。对不执行省、市纪律规定的县(市、区)和单位,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问责和处理意见。对拒不配合完成兼并重组工作的煤矿,由市监察局牵头,采取必要措施督促推进;对无限期拖延的煤矿,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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