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法规政策纪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文号:临政发〔2009〕12号
颁布日期:2009-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法规政策纪律的决定

临政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驻临单位:

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开展土地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但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现象仍时有发生,保护耕地、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是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必须十分重视的一项刚性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严格土地法规政策纪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责任

各县市区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县市区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层层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和问责。基本农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沙、堆煤、堆石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通过以租代征、以拉动内需为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观光农业”或变相建厂办企业搞房地产开发。

二、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调查将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今后12年土地利用的方向和规模,直接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要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和时序,各类相关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认真组织、科学预测、实事求是、统筹安排,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成果合格,确保二次调查和规划修编经费到位。要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准确定性、定量、定位,既要确保本区域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又要为今后项目落地留下必要的建设用地。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确定规划期内建设用地规模和位置,尽可能做到能占劣地不占好地,能占未利用地不占耕地。要按照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争取早开工、早竣工、早见效,超过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

三、认真执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逐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同时建立充足的耕地补充储备库,为今后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打下基础。

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先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耕地开垦。有耕地后备资源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土地整理开发和耕地占补项目,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及时补充耕地,确保“先补后占”政策落实到位。

四、努力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调查,科学评价、合理规划,确定利用方向,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闲置村落以及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区实施搬迁避让的村庄及时复垦。对废弃的煤矿、铁矿、砖瓦窑等闲置土地要优先规划,整合利用,尽快产生效益。要积极支持“城中村”、“空心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

五、全面加强土地市场监督管理

进一步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除国有企业相互兼并可继续划拨外,其它各类企业兼并重组必须以土地出让方式供地,按市场价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的必须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土地和旧城改造用地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拆建分离、净地出让”,公开竞价拆迁,公开拍卖出让,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市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要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划拨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要足额交纳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漏收或欠收;城镇范围内买卖房屋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先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抵顶债务的,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有关部门不得裁定转让不动产;社会拍卖机构擅自拍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拍卖结果无效,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各县市区要对2008年以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纠正以买卖房屋为名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国土、建设、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及时与司法部门勾通协作,杜绝土地隐形交易行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六、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教育,深刻认识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极端重要性,严格依法管地用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用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执纪部门要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占地案件。对新发现的违法占地案件,要发现一起,依法处理一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主要领导负总责,对土地管理秩序出现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批准占用耕地面积15%的,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决执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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