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和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和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09〕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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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和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7月6日,我市召开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的安全工作会议。为了进一步落实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市煤矿兼并重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于7月1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报批工作。
二、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配合,于8月20日前,完成主体企业与被兼并煤矿的协议签定和落实、企业名称核准、公司注册以及主体企业进驻和接管工作。
三、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工业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本阶段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负责贯彻落实,监督实施。
四、各煤矿主体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管理专职机构,配足工作人员,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于7月20日前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报市煤炭工业局备案。
五、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区域煤矿主体企业的分布和数量,向煤矿主体企业派驻安全监管分支机构,依法强化安全监管,7月底完成此项工作并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查、备案。
六、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煤矿主体企业配合,审核确定所辖区域内整合矿井中保留矿井和拟关闭矿井名单(注明关闭矿井的关闭期限),于7月15日前报市煤炭工业局和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七、由市煤炭工业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下达关闭矿井名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矿井关闭。
1、由电力部门负责断电、拆除线路及设备。
2、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停止供应火工品手续并收缴剩余火工品。
3、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主体企业配合,对关闭矿井封闭井口,拆除自备电源及设备。
4、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部门配合,遣散人员。
5、对个别关闭矿井须拆撤井下设备的,由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县(市、区)政府组织专业队伍具体实施,限期完成。
八、矿井的复工、复产。
1、办矿主体、矿井范围、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的单独保留的机采矿井,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检查验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
2、对整合矿井内保留一个生产系统与改扩建或新建互不干扰,已实现机采、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确需暂时保留维持生产的矿井,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在相关证照变更完成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3、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落实已拟定保留复产、复建的机采矿井及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的认定工作,并做出认证和评价报告,报市煤炭工业局复查审批。严格执行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九、整合矿井的改造与建议
对不符合第八项规定的整合矿井,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要按矿井基本建设履行立项、设计、审批等相关程序和手续之后,方可进行基本建设和竣工验收。
十、加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1、兼并重组整合主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抓好重组整合推进工作的同时,要重点抓好安全工作,必须成立专门机构,派足专门人员,按照批准的重组方案和签订的协议及时接管到位。要进一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被兼并矿井的相关技术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在救护队的配合下,对兼并重组矿井的水、瓦斯、采空区域等容易造成重大事故的环节和部位,要重点进行检查和认定,形成完整、规范、详实的技术基础资料。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责任、资金和措施,及时组织排查治理。凡情况不清、隐患不明或治理不到位的,严禁擅自组织人员入井,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2、各办矿主体企业对重组整合保留的矿井,必须重新对每个矿井的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同时要查明矿井采空区域、相邻矿井及报废井的积水情况,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隐患。
3、主体企业要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详实的技术基础资料,加强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监管,及时协助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不得随意压减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严禁以包代管,严禁在被兼并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和以改扩建之名组织生产,对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批准试运转、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一律不得擅自组织生产。
4、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把好质量标准建设关,对未达到规定标准化要求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申请领取煤矿生产许可证。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把兼并重组矿井主要领导成员的资格审查关,并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培训。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由煤矿用工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责任到人,确实加强对非法、违法生产的打击和监管力度,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取消主体企业办矿资格。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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