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煤炭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煤炭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朔政发〔2010〕23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煤炭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
朔政发〔2010〕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和驻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94次常务会议关于煤炭销售实行“统一价格、统一销售、联合竞争”的精神,以及晋价商字〔2009〕19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2008年第5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关于对全市地方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炭市场秩序,防止和杜绝煤炭税费流失,市政府决定对辖区内公路煤炭运销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全市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销售秩序。为了保证全市公路煤炭销售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县(区)政府都要成立公路煤炭销售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所属市、县(区)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煤炭销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
二、全面优化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炭企业的服务工作,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政务环境,为煤炭企业尤其是驻朔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在市政府和市公路煤炭销售管理领导组的领导下,依托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市、县(区)煤炭交易大厅,发挥其汇集信息、促进交易、调节价格、规避风险和延伸服务的功能,增设煤炭生产销售服务窗口,增设国税、地税部门税费收缴窗口;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政策法规联署办公,分别征缴规费;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加强对煤炭销售的监督管理,运用行政、法律、法规等各种手段,全面规范煤炭运销秩序,防止和杜绝现金交易,堵塞税费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三、统一票据管理
依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公路煤炭运销票据共三类。一类为地税部门开具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一类为煤炭主管部门开具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一类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统一监制的“全省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出省统一调运单、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省内电厂用煤统一调运单、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省内用煤统一调运单、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上站煤统一调运单)。严禁自制票据和无票销售,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实行驻矿服务
市县两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国税、地税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所属市县(区)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统筹兼顾、精干高效、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含国统矿)实施联合驻矿监管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煤炭运销业务骨干,驻矿服务,现场办公,为煤矿出具全省统一使用的各种票据,及时提供煤炭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配合治超部门从源头做好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
五、规范站点管理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出省煤焦管理站、出市煤焦销售营业站和市内煤焦销售营业站的管理工作,完善制度,从严治站,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各站点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票据查验工作,确保税费不流失。对没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统一监制的相关运销票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或票吨不符的运煤车辆,一律按规定补办手续、接受处罚。要特别加强公路出省、出市煤炭的票据查验工作,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过境煤炭管理。涉及处罚、补征等款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出市煤炭要严格执行晋经能源字〔2008〕314号文件精神,实行双向合同、统一销售。
六、规划专用线路
为了保护好我市道路的基础设施,同时防止绕道车辆偷逃税费,实行出市(省)煤车统一规划线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出市(省)煤车可运行线路为:右玉县由109国道经余官屯出市、由虎山线经杀虎口出省、由虎山线经李达窑出省;怀仁县由大忻线经王家堡出市;应县由大石线经白马石出市、由应浑线经大临河出市;山阴县由208国道经广武出市、经高速路快乐口出市、经高速路元营口出市;朔城区经高速路朔州口出市、由广梵线经南榆林出市。
凡经过上述出市(省)口运出的地方煤炭,一律按出市(省)煤炭对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所涉各类管理站、营业站必须按照规定,规范操作。
七、规范入境秩序
坚决禁止使用外省手续销售我市煤炭的行为,确保我市煤炭税费不流失。凡外省通过公路在我市境内销售或上站集运的煤炭,购入煤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购销合同、运输凭证、增值税结算凭证、外省煤炭销售票据原件、煤运系统入境煤管理站办理的入境票据,并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市县煤炭交易大厅入境煤窗口(由税务、煤炭等多部门组成)办理相关票证的换取手续。
八、规范物流运输
利用现有的煤炭物流平台及信息网络,整合我市运输企业,规范煤炭营运秩序,建设全市物流体系,确保我市煤炭运销健康有序发展。对拉运未纳入统一销售管理出市煤炭的车辆,出市营业站及稽查队对此类车辆造册登记,并按月上报市公路煤炭销售管理领导组,领导组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倒查处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要按照“围绕煤矿、围绕矿区、围绕乡镇、围绕公路煤焦营业站、围绕铁路发煤站”的原则,通过吸纳整合社会运力资源,建立专业联盟车队,加强专业化煤炭运输体系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煤炭物流的产业化发展。
九、实行联合执法
市县(区)经信委、监察局、公安局、煤炭局、财政局、交通局、物价局、税务局、工商局、高速公路公司等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规范全市煤炭销售秩序,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围绕公路煤炭销售管理工作实行联合执法。市公路煤炭销售领导组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炭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各营业站点等环节进行联合执法稽查,各部门要定期交换或提供煤炭产量及销售的有关数据,对数据不一致的要联合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执行本实施意见的煤炭销售企业的煤炭来源进行倒查,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处罚力度。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加强市场监管
全市范围内的合法煤矿(包括大集团、大企业整合的煤矿)和持有合法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洗(选)煤厂、储(售)煤场、铁路发煤站、大集团收购地方煤炭等合法煤炭经营企业生产、加工、经营的煤炭,凡通过公路销售的,均纳入全市公路煤炭统一销售管理范围。凡无证经营的非法洗(选)煤厂、储(售)煤场一律取缔。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全市公路煤炭运销票据的发放、使用、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公路煤炭销售合同的签订、管理与监督工作;主动为煤炭生产、销售企业服务,及时发布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公布的月、季煤炭价格信息;及时制定销售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具体负责每月对所发放的票据及销售量进行认真统计汇总,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各煤矿要认真落实省、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煤矿复垦、植树、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环保和民生工作,确保矿区群众利益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各自的权限和职责,积极配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做好全市煤炭公路销售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公路煤炭销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冲击站点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畅通,确保各站点依法履行职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实行公路销售全市一盘棋管理,做好区域衔接工作,结合实际,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公路煤炭销售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形成政府主管、部门主抓、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