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并政发〔2009〕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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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就加快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成立太原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负责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方案及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企业签定的重组协议进行初审、上报。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兵生(市委副书记、市长)
第一副组长:王建生(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
副组长:任晓峰(市监察局局长)
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
孙傈(市发改委主任)
赵利明(市国资委主任)
王拴成(省工商局副巡视员、市工商局局长)
潘福官(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分局局长)
梁丽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常青(小店区区长)
韦和平(杏花岭区区长)
张齐山(万柏林区区长)
冯霞(晋源区区长)
李文清(古交市市长)
张强(清徐县县长)
薛东晓(阳曲县县长)
张秀武(娄烦县县长)
成员: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
孟和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杨桂梅(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海森(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
张东升(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王成锁(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赵山成(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学荣(太原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
董良(小店区副区长)
高伟(杏花岭区副区长)
王静恩(万柏林区副区长)
高二虎(晋源区副区长)
禇宇平(古交市副市长)
张晋涛(清徐县副县长)
王春龙(阳曲县副县长)
张磊(娄烦县副县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主任:王宇魁(兼);办公室副主任:王双斗、孟和平、杨桂梅、李海森。
各县(市、区)政府、各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也应成立相应机构。
二、目标任务
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兼并重组整合保留煤矿指标,到2010年底全市保留地方煤矿50处。各县(市、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后的保留矿井数不得突破以下目标:古交市24处、清徐县7处、娄烦县8处、晋源区2处、万柏林区1处、杏花岭区2处、小店区1处、阳曲县1处、市国资委4处。各县(市、区)今年上半年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上报工作。重组整合方案按2010年目标制定,一步到位。
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实现以综采为主机械化开采。
三、兼并重组主体资格标准
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现已具备300万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1个120万吨/年机械化开采矿井的,可作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主体;其他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矿井)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原则上应有1个生产规模在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作为支撑。以上地方骨干煤炭企业均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所属煤矿具有从事3年以上煤矿生产经历;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有保障;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管理中型以上煤矿经历,煤矿相关专业(指地质、测量、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及运输专业等)技术管理人员占全部职工比重15%以上;所属煤矿近3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及所属煤矿矿山环境生态良好;积极参与地方公益事业。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在因地制宜、成片重组整合关闭一批、产能置换改造一批后,完成下达的保留矿井数,提高单井水平,达到国家即将出台的晋陕蒙一类产煤地区开办煤矿企业准入标准(甲级标准:企业煤炭生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吨/年,所属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80万吨/年;乙级标准:企业煤炭生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否则不予批准,其煤矿和资源由其他整合主体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整合。
四、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关小上大、提升水平原则和市下达的保留煤矿数,尽快编报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方案应以省煤炭局与各县(市、区)对接完成的兼并重组整合规划为基础,结合各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赋存情况、矿井开发现状,在确保不突破保留矿井数量和所属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前核定批准产能的前提下,明确保留矿井数量、名单、井型规模及矿井布局和关闭矿井数量、名单及关闭期限及兼并重组整合主体。地方骨干矿井作为主体的应在成片重组整合关闭一批、产能置换改造一批后,达到国家即将出台的晋陕蒙一类产煤地区开办煤矿企业准入标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保证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按照晋政办函〔2008〕168号文件规定,市兼并重组领导组组织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进行初审,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兼并重组整合中关闭矿井奖励政策
(一)未参与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的煤矿缴纳的资源价款,按核减动用储量后的剩余储量退还资源价款。
(二)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关闭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每关闭一座煤矿市政府拨付转产资金500万元,补助20万元,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
(三)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用于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转产转型等。
(四)市财政局、发改委积极争取省政府预算内投资支持和专项资金支持,对各县(市、区)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转产转型、煤矿地质勘探等项目,优先安排补助或贴息资金。
(五)市国土局、市供电局等部门在煤矿转产转型用地指标、转产过户费等方面对县(市、区)政府给予支持。
六、工作程序及时限
(一)万柏林区、杏花岭区、小店区、阳曲县5月底前,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晋源区6月底前上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
(二)各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应根据批准方案在15日内上报关闭煤矿名单和关闭协议。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和关闭协议进行核实,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按关闭煤矿数量拨付转产、补助资金。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兼并重组企业资源采矿权价款核准、征收,办理兼并重组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参与兼并重组整合、单独关闭矿井的资源价款,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核实动用储量并提出返还资源价款数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组织返还。资源价款中属于上交省财政的,由市国土、财政部门协调办理。
(四)批准进行改造的兼并重组矿井,由市煤炭局组织进行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或初审上报工作;对不进行改造的兼并重组煤矿,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涉及国有资产之间或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的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
(六)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由市工商局及时办理名称预核准审查上报工作。
(七)批准进行改造的兼并重组矿井,由省煤监局太原分局办理安全专篇审查批复或初审上报工作;对不进行改造的兼并重组煤矿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八)批准进行改造的兼并重组矿井,由市环保局办理环评报告审查批复或初审上报工作。
(九)各县(市、区)政府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兼并重组关闭煤矿任务并移交国土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年度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二)各县(市、区)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未报批之前,原则上所属煤矿要全部停工停产,停办证照延期变更等手续,停办30万吨/年以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三)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所辖煤矿进行调查摸底,严格按照省煤炭局制定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大纲组织编制本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方案。
(四)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确需利用关闭矿井生产系统的,待重组整合设计批准后,按设计要求恢复利用。
(五)煤矿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检查,加强监管,对停产停工矿井加封上锁,遣散工人,昼夜盯守,严防私自组织生产和任何井下作业(井下通风排水除外)及以拆设备名义组织生产。对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无条件关闭,不予退还价款,不予拨付转产、补助资金。
(六)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收缴停工停产煤矿火工品,严防非法火工品流入煤矿。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七)煤矿关闭、拆除设施,进行井口爆破作业必须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制定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后实施。关闭后煤矿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六条标准”进行验收移交。
(八)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应享受的国家及省、市有关扶持政策,及时解决大型煤炭企业、地方兼并主体企业和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在兼并重组整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煤炭、国土、财政、公安、供电等部门组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督查组,重点对各县(市、区)政府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停工停产、停供电、火工品收缴、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关闭煤矿名单确定、关闭矿井证件收缴、名单公告以及实施关闭和关闭矿井移交等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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