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查处纠正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和矿产开发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对2011年度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全面核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改,确保卫片执法检查顺利通过国家和省级验收。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廉毅敏任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卫片执法检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卫片执法整改查处工作。

三、任务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6月1日前查处整改到位。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2011年度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全面核查,对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卫片执法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责任,6月15日前落实到位。

公安机关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6月15日前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配合相关职能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尚未办理立项批准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已办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依法予以撤销。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监督检查,对违法用地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擅自施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费。

劳动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和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

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项目进行查处。

房管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销售商品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对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不予登记;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规定,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及规模化养殖项目进行审查清理和监管,参与违法用地复耕督促验收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征占林地、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地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单位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用地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用水、用电手续,对违法用地在建项目和非法违法采矿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月15日-3月15日)

召开全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成立领导、办事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二)清理整改阶段(3月16日-5月31日)

按照《土地矿产卫片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全面核查涉及本辖区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在对核查情况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规范用地行为和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全面整改,依法查处。

(三)督查整改阶段(6月1日-6月15日)

市监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人社局抽调专人组成专门督察队伍,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执法整改进展情况和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开展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并核准基础数据后,6月15日前以将《实际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立案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四)组织验收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市政府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建筑物拆除、没收和责任人追究、复垦复耕及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高位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督查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行动扎实有效。

(二)突出重点,查纠到位。全面、准确理解国土资源部文件精神,严格依法进行定性和处理。突出重点,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6.30免责政策,采取非常手段,降低违法耕地比例。对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积极筹措用地指标,在依法处罚追究到位的情况下,立即组卷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和项目单位要指定专人跟踪,跑部赴省,确保6月30日前农用地转用审批到位。既不能补办又不能完善手续的,采取强制措施,联合执法,6月30日前拆除复耕、恢复地貌。

(三)认真核查,一并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外业核查,客观反映新增建设用地和非法违法采矿情况。在核查中及时发现坚决灭失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新旧一并核查,一并到位。要高度重视用地手续报批工作,提前预判,对可能纳入下一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的各类重点项目及早报批,尽快审批,为下一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统筹兼顾,协同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时间进度,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全面完成。

附件:1.太原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2.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政策界限

附件1

太原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廉毅敏(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弓跃(市委常委、市纪检委书记)

柳遂记(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

吉久昌(副市长)

李亚力(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薛维柱(市政府副秘书长)

任晓峰(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长)

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任书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戴来伟(市公安局副局长)

谢宏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韩育兵(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孙荣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赵瑞雪(市经信委主任)

王建勋(市城乡管理委员会主任)

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

郭治明(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王静恩(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王拴成(市工商局局长)

张建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薛新福(市林业局局长)

尤天拴(市农委主任)

王健雄(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陈向阳(小店区区长)

王立刚(万柏林区区长)

冯霞(晋源区区长)

刘文华(迎泽区区长)

李浓(杏花岭区区长)

白玉明(尖草坪区区长)

韩良会(古交市市长)

张强(清徐县县长)

吕荣(阳曲县县长)

张磊(娄烦县县长)

赵卫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建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总工程师)

刘斌(民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陈和才(不锈钢园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张宝玉(兼)。

附件2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政策界限

一、6月30日前,违法用地拆除复耕到位,或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所涉及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责情况区别对待。

三、2011年度土地卫片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四、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判定为违法图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五、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三种方式。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历史遗留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的不再处理。

六、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时间为:4月30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6月30日前,各省(区、市)向国土资源部初报数据成果;7月31日前,国土资源部完成部级督察;8月15日至9月15日,国土资源部完成验收工作,组织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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