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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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66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城区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
忻州城区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热管理,提高供用热科学管理水平,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有关要求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忻政办发〔2012〕106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2〕13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房供热的热计量,包括热源、供热站(热力站)、公共建筑、用热小区以及居民住宅分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必须事先落实供热方式和热源,同时实行供热计量。未落实供热方式和热源,不能实行供热计量的建筑,不得并入各类集中供热,由建设方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清洁热源自行解决供热问题。供热未解决,不得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三条新建建筑物在确定供热方式和落实热源时,凡实行集中供热的,必须同步确定供热企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意向合同,明确供热计量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以及采购管理责任等。
第四条供热企业(单位)是城区供热计量改革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与申请用热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在入网建筑物供热设施建设中的权利义务,明确新入网采暖建筑物必须实行计量收费。
(二)对已由供热企业(单位)或委托的热计量安装施工企业依法选型、安装了供热计量装置的在网建筑物,必须实行按计量收费。
(三)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要按照忻州城区供热领导组要求,提出改造计划,经市供气供热管理处审核、报市住建局审批,进行热计量装置改造。
(四)对完成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供热项目,要协助市供气供热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热计量装置的初次购置和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管理及非责任更换费用应纳入供热价格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向居民用户收取热计量装置费用。
第六条热计量装置应当是取得国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安装前需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
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单位)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产品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选型和购置,并报市供气供热管理处登记。
第七条供热企业(单位)对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必须实行计量收费,否则对该企业(单位)供热工作不给予任何形式的供热补贴。
热计量收费建筑认定工作由市供气供热管理处负责。
第八条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既有热用户应按供热企业(单位)提出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造计划实施热计量改造。未完成改造而无法计量收费的,从计划要求完成的供热期开始,供热企业一律实行按成本价格收费,财政不予补贴。
第九条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要与节能改造统筹进行,并以供热计量改造为中心。供气供热管理处对当年可进行供热计量(房屋供热采暖系统)改造的建筑进行筛选,提出改造意见(建筑物清单),报市住建局和财政局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政策规定统一研究审核确定,市住建局做出审批并监督管理,市供气供热管理处组织实施,各供热企业负责改造。改造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渠道筹集。
第十条通过供热计量改造实现“分室调温、分户可控、计热收费”目标。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如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不得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热计量收费按市物价部门发布的标准和比例收取。在供热开始前,用热单位按照面积收费标准预交本供热期间的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照实际用热量结算,具体时间按照供用热合同确定。
第十二条热计量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致不能准确计量时,实行分段计费。即故障发生时段按面积标准计费,其余时段按计量计费。
热计量装置的质量责任和损害责任依照国家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凡不是由供热企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选型安装而是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选型安装的分户热计量装置,由住建局组织,市质监局、市供气供热管理处、供热企业、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参与进行逐一排查,委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进行鉴定,按照质量第一、运行安全的原则,实事求是区别处理:
(一)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通过改造可以与供热企业的热计量管理系统兼容的,双方签订热计量协议,交供热企业维护管理,直接实行热计量收费。改造和检验费用由原建设安装单位负责,原建设安装单位灭失的由产权人负责。
(二)虽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但通过改造仍无法与供热企业的热计量管理系统兼容的,由供热企业对该区域安装热计量总表结算,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用户按分户热计量表结算热费。热计量总表的初次安装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承担。
(三)经质监部门检验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改造,费用由原建设安装单位负责。原建设安装单位灭失的由产权人负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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