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三类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09〕192号
颁布日期:2009-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三类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使安全监管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真正落实到位,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将市级打击取缔关闭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停产整顿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三类企业(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市政府各分管领导是承担分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分管责任领导。

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是承担各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责任单位。

三、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是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一)打击取缔关闭“一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一类企业”(单位)是指: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的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

1.安监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牵头部门关闭取缔“一类企业”(单位)进行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并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关闭取缔“一类企业”(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一类企业”(单位)的关闭取缔工作。

3.经贸(经济和信息委、商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建材、化工、电力等工商贸生产经营“一类企业”(单位)的关闭取缔工作。(经济和信息委负责工业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管,商务局负责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城镇集体工业联社负责二轻企业的安全监管)。

4.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等“一类企业”(单位)的打击取缔工作。

5.消防部门负责牵头抓好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一类企业”(单位)的查封取缔工作。

6.交警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无证驾驶、无牌行车等的打击工作。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抓好客运和水运“一类企业”(单位)的关闭取缔工作。

8.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抓好建筑施工“一类企业”(单位)的关闭取缔工作。

9.质监部门负责牵头抓好特种设备非法生产、使用“一类企业”(单位)的关闭取缔工作。

10.水利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水利工程、设施“一类企业”(单位)的关闭取缔工作。

11.工商部门负责牵头抓好各种工商贸非法经营“一类企业”(单位)的查处取缔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抓好各自所管行业“一类企业”(单位)的关闭取缔工作。

(二)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二类企业”(单位)是指: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

1.煤矿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监察,由煤炭和煤监部门负责落实。

2.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由安监部门负责落实。

3.道路交通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分别由交通运输、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4.公共聚集场所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由消防部门负责落实。

5.民爆物品使用、存储、运输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由公安部门负责落实。

6.建筑施工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由建设部门负责落实。

7.水利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由水利部门负责落实。

8.水上交通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

9.铁路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由综治办负责落实。

10.学校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由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11.旅游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由外事旅游部门负责落实。

12.特种设备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落实。

13.农机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由农机部门负责落实。

14.工商贸和电力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由经贸(经济和信息委、商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部门负责落实。(经济和信息委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管,商务局负责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城镇集体工业联社负责二轻企业的安全监管)。

其它行业停产整顿“二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以上各行业“二类企业”(单位)如因政策、法律、经济等原因列入取缔关闭范围,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原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取缔关闭。企业重组兼并中需取缔关闭的“二类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三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三类企业”(单位)是指: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

1.煤炭和煤监部门要加强对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三类企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

2.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符合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三类企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3.交通运输、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运输条件“三类企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4.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符合民爆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安全条件“三类企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5.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符合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三类企业”(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6.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条件“三类企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7.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符合水利建设安全条件“三类企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8.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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