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13〕2号
颁布日期:2013-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电〔2012〕193号明电,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忻政办发〔2009〕192号规定,经2013年元月4日市政府安委会研究,现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通知如下:

一、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安全生产检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不论多高规格的单位,要一律严格依法监管。

二、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切实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分管部门和负责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

四、市、县(市、区)政府工作机构中,依法承担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门的监督管理。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这些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这些部门在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同时,要认真履行好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部门监管职责。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又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同级安监局提出承担监管责任的责任人意见报同级政府决定;安监局没有提出监管责任人意见或虽已提出意见,但同级政府尚未同意的,由同级安监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同时,同级政府负责专门行业监管的部门,要依法进行行业监管。

六、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中央、省有关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的单位,本地政府设有对口部门的,由本级政府的对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本级政府没有设立对口部门的,由本级政府安监局提出承担部门监管责任的责任人意见,报同级政府决定;安监局没有提出监管责任意见或虽已提出,但同级政府尚未正式同意的,由同级安监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同时,同级政府负责专门行业监管的部门,要依法进行行业监管。

七、由中央、省等上级机关驻忻州的煤监、质检、工商等专门监管机关,依法对全市各监管领域、对象进行监管。

同时,这些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部门监管责任。

八、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向市政府报告。

特此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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