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14〕82号
颁布日期:2014-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82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市场,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土地收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彻底理顺市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等运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工作职能,实现“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储,一个口子出”的土地管理模式,达到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14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收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工作职能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市区土地收储工作,主要职能是:编制市区土地储备规划计划、年度储备资金预算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规模计划和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管护和临时利用;筹集和合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二、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范围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土地储备资金通过市财政局建立的土地收储专项资金、财政返还收储成本和银行贷款融资等方式筹集。

(二)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收回以及前期开发等开支。

(三)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市财政局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用于土地收储业务的银行贷款负责还本付息。

(四)储备土地供应前,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宗地成本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对宗地成本进行审核确认。土地供应后,市财政局及时返还土地储备成本。

储备土地成本构成:

1、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及有关税费。

2、土地征收工作经费。

3、土地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4、土地前期开发支出的费用。

5、贷款利息。

6、土地前期规划费用、测量费、评估费、广告宣传费、管护费用等。

7、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

8、不可预见费及经财政和国土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四、优化土地收储的运作模式

(一)科学编制土地收储前的各类专项计划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安排,会同市规划、财政、发改等部门,结合有关规划、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融资规模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土地收储入库工作

1、经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储备入库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土地储备计划,向市规划勘测局发函,由市规划勘测局对拟收储的土地出具规划意见。

(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意见,代市政府拟订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通知,由市人民政府向忻府区人民政府下达。

(3)忻府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通知,与有关乡镇(办事处)、村召开协调会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等有关单位开展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勘测定界、制做“一书四方案”等征地前期工作,并与有关村签订土地收储意向协议。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根据收储意向协议及地类调查情况,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拨付土地收储预付款;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查同意后,将每宗地的收储预付款拨付到忻府区财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专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负责将款项落实到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三资”中心。

(4)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根据地类调查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征地农民社保费、耕地开垦费;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无误后,通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保费、耕地开垦费。

(5)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有关缴费凭证交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由忻府分局组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6)用地报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市财政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

(7)用地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函告忻府区人民政府,进入征地实施程序,并附有关批复文件。忻府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复,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开展实地放线、附着物清点、补偿登记等工作。

(8)补偿登记结束后,忻府区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忻府区人民政府下达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9)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忻府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征收储备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与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及时清算每宗地的征地补偿费用。

(10)土地征收工作全部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完善征收资料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下达土地储备入库通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将土地纳入储备库,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土地储备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2、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入库

(1)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收储申请。

(2)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科室,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

(3)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收购价格。

(4)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储合同。

(6)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交付土地手续。

(7)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土地纳入储备库,并进行收购成本核算,将有关信息录入土地储备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3、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储备入库

(1)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

(2)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议书》报市人民政府。

(3)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知》,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4)原登记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入库通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土地纳入储备库,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土地储备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三)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及管护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创造条件;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和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四)组织储备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供地计划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供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缴纳耕地开垦费,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缴纳征地管理费。土地供应后,市财政局及时将储备土地成本拨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涉及出让的土地,及时将土地出让业务费拨付市国土资源局。

对拟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储备土地,在项目供地前,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书,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下达联合勘探通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联合勘探后,出具《文物勘探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加强沟通和联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土地收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市区土地收储工作顺利推进。

(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平稳运行

要严格储备资金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合规性的适时跟踪。要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要加强财政部门与国土部门之间的财务资金管理平台建设,确保财务数据在相关部门间传送的及时性、完整性,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快土地储备资金周转,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三)加强动态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储备土地管护模式,不断提高管护队伍的责任心和储备土地的管护质量。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储备信息监测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1092号),结合市区土地收储工作实际,及时做好土地储备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工作,更好地实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储备、出让、融资等业务办公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高土地储备管理的质量、水平和效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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