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阳泉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内需要取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节水先进技术,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

第四条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评估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水务局备案;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评估报告”,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评估报告报送水务局。水务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节水设施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水务局核准,水务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水务局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水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第七条节水设施的种类根据用水情况进行划定:

(一)制冷设备水循环系统;

(二)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三)生产工艺水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五)雨水利用系统;

(六)矿井水综合利用系统;

(七)生活用水器具;

(八)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第八条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执行。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一)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为95%以上。

(二)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95%以上,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50%以上,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为60%以上;

(三)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其日工艺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为50%以上;

(四)生活用水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回用设施,其生活污水回用率应为30%以上;

(五)浴室、洗涤、餐厅等生活用水,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六)凡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再生水回用装置或者雨水收集装置。

第九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含别墅区、公寓

区)、公共建筑区等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生活给水要按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进行节水设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水效标准和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十条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水务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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