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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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13号),进一步加大我市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力度,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和协调服务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优势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做强做大,促进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未来5年,全市有5户新企业上市,力争达到10户。实施“四个一批”工程:培育一批,在现有规模以上企业中,培育50户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一批,在培育的企业中,争取每年有10户企业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指导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辅导一批,在改制的企业中,力争每年有5户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和备案阶段;上市一批,力争每年有1至2户企业开展实质性申报工作,并挂牌上市。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企业上市工作进行考核。
(二)企业通过上市首发以及再融资募集的资金可视同引进外资计入当年招商引资任务,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三)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上市工作例会,召集有关部门、企业及中介机构,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检查、部署县(市、区)和开发区企业上市工作。
(四)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资本市场知识的培训。
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级发改、经信(国资)、财政、住建、国土、环保、工商、税务、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要增强发展资本市场的意识,把培育发展上市资源、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列入议事日程,大力引导,加强服务。市政府将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给予政策扶持。
(一)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1.在运城境内注册设立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信用良好;
4.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5.近两年连续盈利,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
6.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7.有近三年内上市的工作安排;
8.企业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税收、环保等无不良记录。
(二)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程序
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所在地没有企业上市主管部门的可直接上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对所报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经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组研究,报市政府审定,纳入拟上市公司资源库,确定为运城市上市后备企业。进入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要积极开展上市的准备工作。
四、扶持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重点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方面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
2.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设立和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支持上市后备企业技术研发、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及贷款贴息等项目支出。
3.财政、税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予以减免。
4.每年初,在上报国家、省重点项目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项目优先上报。
5.市、县财政每年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包括用于兑现企业上市工作的奖励政策的资金。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已经占用土地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以及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土地,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优先解决,县(市、区)没有土地占用指标的,在全市范围内调配解决。
2.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3.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属非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经各级政府批准后可通过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支持企业。
(三)奖励政策
除执行省政府对上市企业的奖励政策外,市、县政府将对所属上市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1.上市后备企业的上市资料报送到境内外最高监管机构并受理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
2.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内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
3.总部在运城,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市外上市公司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空港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奖励措施。
列入上市后备企业3年后未上市,或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工作,或上市后10年内注册地迁出本市,只要出现上述一种情况,企业应自愿退回所享受的各项优惠和扶持性资金。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国资)、财政、税务、国土、工商、住建、农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培育、协调、指导和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开发,培育、协调、指导和推进工作。
市证券管理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制订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并积极做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搞好配合,为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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